辦完離婚才知證人沒簽名,夫妻雙雙認了,讓婚姻「復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夫妻原以為早已完成離婚,沒想到事隔兩年多,法院卻裁定兩人婚姻關係依然存在。原因就在於當初辦理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不僅未親眼見證夫妻離婚真意,甚至證人簽名也不是本人所簽,導致整份離婚協議欠缺法定要件,即使已完成戶政離婚登記,仍屬無效。
根據判決,男子阿哲與妻子小芸(均化名)因感情生變,於2023年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在同一天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不過,阿哲事後主張,自己直到辦理離婚當天才第一次看到離婚協議書,而且當時證人欄位還是空白。
阿哲指出,戶政人員當場發現離婚協議書缺少法定證人,因此拒絕受理。沒想到,小芸竟自行在證人欄寫上母親及一名前同事的姓名,兩人既未在場,也未親自簽名,更不知道夫妻雙方是否真的有離婚意思表示,整個離婚程序因此違反法律規定。
令人意外的是,小芸在法院審理時並未否認相關事實,反而坦承阿哲所述屬實,同意法院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雙方並於法庭上合意移付調解,請求法院直接依《家事事件法》作成裁定。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除了雙方合意外,還必須以書面方式辦理,並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再向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三項要件缺一不可。
法律所要求的證人,不只是形式上的簽名而已,而是必須親自見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並願意負責證明此一事實。即使證人不是在夫妻簽署離婚協議當下簽名,也必須曾親自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共識,才能符合民法規定。
本案中,雙方均承認兩名證人既未親眼見證兩人離婚意思表示,也沒有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因此證人資格根本不成立,離婚程序自始欠缺法定要件。
法院認為,雖然兩人已完成戶政離婚登記,但因離婚協議本身無效,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已陷於不明,足以影響當事人的身分權利,因此具有提起確認之訴的法律利益。綜合全案事證,法院認定,雙方辦理的協議離婚依法無效,婚姻關係自始未消滅,因此,裁定確認兩人婚姻關係存在。
2026/07/16 10: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600137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