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女童遭父襲胸2秒兄目睹 記下日期地點報警判刑8月

周姓男子對女岩襲胸2秒,兒子在一旁目睹,台南地院依故意對兒童性騷擾罪判刑8月。(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曾在酒後毆打小孩及有酒駕前科的周姓男子,去年8月間在家中對未滿12歲的女兒襲胸性騷擾2秒鐘,女兒說「不要」他才縮手,兒子全程目睹。女兒將案發日寫下來,告訴社工及姑姑,令周男無法狡辯。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認定周男對女兒摸胸性騷擾,造成女兒心中仍有陰影,他否認且未尋求諒解,不宜輕縱,依故意對兒童性騷擾罪判刑8月。得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有2次酒駕及酒後毆打小孩違反兒少法的周男,在民國114年8月12日晚間10點許,見兒子與女兒在住處客廳玩耍,他竟伸手隔著衣物對女兒胸部撫摸性騷擾2秒得逞。後因於社工到周家訪視時,女兒在姑姑、姑丈陪同下,告訴社工被父親襲胸性騷擾,通報警方調查偵辦。

周姓男子辯稱,他當時睡在客廳沙發上,當時該處沒有開燈,可能是下床時不小心碰到女兒的胸部,不是故意性騷擾。

受害女兒反駁周男說法,她說,當時爸爸在客廳看電視,她跟哥哥則在玩耍,爸爸右手伸過來,隔著衣服摸她的胸部約2秒鐘,她對爸爸說「不要」後,爸爸才把手移開。事後她有用紙記下日期時間,在社工到家裡訪視時,向社工及姑姑、姑丈說這件事。

女童的哥哥、姑姑與姑丈都證實女童遭其父襲胸,並向社工說明此事發生過程,後由社工通報警方介入調查。

法官審理後認定,女童與哥哥一同畫出案發當日他們2人與周男在自家客廳的位置,經由女童哥哥、姑姑、姑丈等3名親人證述為憑。而被害女童年紀尚輕,身心發育未臻成熟,性知識及經驗猶屬懵懂,若非確有親身經歷,當無可能對其父做出具體指訴,周男的辯詞不足採信。

判決指出,被害女童與周男為父女關係,難認彼此間有何過節、糾紛,不會有做出故意誣陷父親的證述,可認定周男是故意碰觸女兒胸部,且遭女童遭此侵害後,所生潛在心理偏差影響更加無法彌補,自不宜輕縱周男,本案犯行不宜量處得易科罰金的刑度,因此判刑8月。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2026/07/12 13: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2001564-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