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鄭銘謙(最高檢提供)
民眾黨立委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刪除勾串之羈押事由、壓縮羈押期限,限制檢察官抗告權,並主張搜索在場未主動告知得離去者,視為逮捕,被質疑是「柯文哲條款」,引發議論。最高檢察署、劍青檢改與經濟刑法學會舉辦研討會深入討論,與會專家學者均強調修法影響重大,恐成犯罪「保護傘」,籲請立法院廣納各界意見,審慎評估修法方向。
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檢察官聲請羈押是為防止被告與共犯、證人勾串,並非為了便利偵查,更不是『押人取供』,是要確保司法程序不受干擾,逐步釐清犯罪全貌。法務部認為,人權保障與犯罪防治並非對立,偵查審判能有效運作,也應在追訴重大犯罪的同時,確保被告的防禦權及人身自由受到充分的尊重。
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說,過短的羈押期限絕對會妨礙對事實的發現,以高雄檢方偵辦張介宗連續殺人分屍案為例,若採『1加1』的時限,可能還在運河打撈屍塊時,羈押時效便已屆滿,遑論還需要法醫評估人體部位、致命傷及身分等細節才能釐清死因。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施育傑強調,刪除勾串作為法定羈押原因不但與證人保護法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要保護證人的立法目的衝突,且可能造成弱勢證人或利害證人受到干擾。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表示,修法刻意將『搜索現場秩序維護』無限上綱為『逮捕行為』,修法草案第規定只要『被告留在現場』,而且『未受告知可以離開』,就要開始起算逮捕24小時,不僅違反刑訴基本法理,混淆『搜索現場秩序維護』與『人身自由逮捕』,更完全架空警方24小時辦案時間。
台灣大學教授林鈺雄強調,我國若僅縮短偵查中羈押期間,卻未檢討審判中羈押期間是否合理,恐有失衡之虞。尤其對經濟犯罪、組織犯罪及國安案件而言,偵查重點在於向上溯源、查明幕後組織及指揮者,若將偵查中羈押期間由二加二個月縮短為一加一個月,恐不足以完成重大案件的完整偵查,影響犯罪追訴成效。
2026/07/16 12:5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600251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