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柯文哲之後,台南市議員郭信良也因政治獻金遭受偵辦,兩位被辦公益侵占政治獻金者,都是賴總統的政治對手,這是個不幸的「巧合」。檢察權是否適合介入政治獻金,值得國會深思。(民眾黨提供)
繼柯文哲之後,台南市議員郭信良也因政治獻金遭受偵辦,兩位被辦公益侵占政治獻金者,都是賴總統的政治對手,這是個不幸的「巧合」。檢察權是否適合介入政治獻金,值得國會深思。
政治獻金本就是捐給候選人,是否符合公益侵占罪「他人之物」要件,頗有疑義,但既然檢察官與一審法官都認為符合,筆者也無意見。只是政治獻金法第23條明訂,賸餘之政治獻金可「捐贈其所屬政黨」,柯文哲雖然用木可轉個彎,但實質上就是幫民眾黨出人事費用,這其實是符合政治獻金法所規範的用途。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32條「擬參選人違反第23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柯文哲替民眾黨出人事費,沒有經由原專戶匯款,這的確是違反規定,但立法者既已明定是處以罰鍰,就是有意識地排除檢察權在這個範圍的適用。
筆者想請問支持民進黨的朋友,若是當年馬英九執政,檢察官認為蔡英文用總統選舉的政治獻金幫民進黨負擔費用,算是「公益侵占」,是否能夠接受;又或者檢察官以偵查公益侵占為由,要求領蔡英文政治獻金的員工,一一交代「幫蔡英文做了什麼」、「受誰指揮」,這還算不算是公平的政黨競爭?
筆者相信,民進黨的朋友也不會認同上面這個假設的情況,這也就表示賦予檢察官偵辦政治獻金流向的權限,對政黨競爭的傷害,超過所帶來的價值。就政治獻金是否適用公益侵占,實希望柯案二審法院深思,也期盼國會能把法律修得更明確,讓檢察權不用再背負這樣的原罪。
(作者為律師)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
2026/07/06 20: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6003841-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