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櫃買市場》櫃買處置新制 8月10日上路

櫃買中心表示,有價證券漲跌波動較大時,為適度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櫃買中心自85年訂定公布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迄今已因應市場變化經歷多次檢討修正,為落實公平、安全與透明之資本市場管理原則,並提升交易效率,櫃買中心自上半年啟動檢視後,已綜合考量近期市場變化、過去實施成效與影響,以及各界對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之建議後,修正處置有價證券之處置期間、撮合作業時間及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並自115年8月10日起實施,相關內容如下:

在調整處置期間部分,櫃買中心表示,第一次及再次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為由原來的10個營業日減為5個營業日;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若於計算發布處置基數期間內,同時有因當沖交易占比過高而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處置期間由原來12個營業日減為7個營業日。

在調整普通交易有價證券撮合作業時間方面,櫃買中心表示,第一次及再次遭發布處置之普通交易有價證券,其撮合作業時間由原來的約5分鐘或20分鐘調整為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

櫃買中心亦修正公布注意第11款「6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起迄價差標準」,櫃買中心表示,依修正後規定,當日最後成交價逾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且最近6個營業日最後成交價起迄價差達300元以上,才可能適用本款規定;當最後成交價逾2000元,價差金額調整為每1000元為一級距,每一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150元(原為最近6個營業日最後成交價起迄價差達70元以上,即有可能適用本款規定;價差金額每300元為一級距,每一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15元)。

舉例而言,股價超過1000元至2,000元者,價差標準為300元;股價超過2000元至3,000元者,價差標準為450元;依此類推。

至於自115年8月10日實施後,將追溯適用修正前已公告且處置期間尚未屆滿之有價證券,為使新規定順利銜接,讓市場投資人有所遵循,相關調整處置措施之原則如下:一、修正前已列為處置證券,且截至新規定實施日前,累積處置日數已達新規定5(或7)個營業日者,即自新規定實施日起解除處置。二、修正前已列為處置證券,但截至新規定實施日前,累積處置日數尚未達新規定5(或7)個營業日者,依新規定續行處置至屆滿5(或7)個營業日。三、自新規定實施之日起,除變更交易方法、分盤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及管理股票外,其餘受處置有價證券之撮合時間一律採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

櫃買中心表示,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未來將建立定期檢視機制,原則上每半年將定期檢討,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與環境之變化。

櫃買中心亦提醒,有關本次修正相關規章訊息,以及因適用新規定而調整處置期間及撮合作業時間之有價證券資訊,將置於櫃買中心官網首頁「上櫃有價證券公布注意處置新規定」,供投資人瞭解新規定及查詢相關訊息。

2026/08/04 08:3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4001257-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