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回嘉」變調!曖昧女不從遭硬來 男搬200萬求饒法官改判

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日前與一名處於曖昧關係的女子A女出遊時,不顧對方意願,強行在嘉義老家對其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日前與一名處於曖昧關係的女子A女出遊時,不顧對方意願,強行在嘉義老家對其性侵得逞。一審遭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全案上訴高等法院,鄭男雖未獲A女原諒,但法院認為其犯罪手段未造成嚴重傷勢,且願賠償200萬元展現悔意,符合「情堪憫恕」減刑要件,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男與A女原為曖昧關係,前年鄭男邀約A女一同返回嘉義老家,但A女因聽聞鄭男曾邀約其他女性回家,心中已有芥蒂而拒絕。未料鄭男竟精蟲衝腦,不顧A女持續將撫摸A女身體、胸部之手拿開、口頭以「你冷靜,你不是有答應我嗎?不是說好不要嗎?」、「拜託不要,我真的不要」、以手拉住自己褲子及扭動身體等拒絕與其為性行為之表示,仍以單手或雙手壓制A女,並趁機將自己之褲子及A女之內、外褲脫掉,強行侵犯A女,並射精於A女之腹部,以此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A女事後不堪受辱報警,檢方偵結後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一審士林地院審理時,認為鄭男為逞一己私慾,漠視A女性自主權,判處3年2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則有不同見解。合議庭認為,鄭男在犯罪過程中並未對A女施以激烈暴力,且未造成明顯外傷,手段惡性與暴力性侵之徒有別。

更引人注意的是,鄭男在二審期間態度大轉彎,不僅坦承犯行,還委由律師表示願意賠償A女200萬元,金額甚至高於一審民事判決的金額,展現「誠意」。雖因A女心結已深、明確拒絕和解,導致賠償無門,但法官仍認定鄭男確有悔意。

高院合議庭審酌,鄭男無前科、素行尚可,且本案犯罪情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若仍判處最低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實在太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終將刑度從一審的3年2月「大砍」至2年。

不過,由於鄭男至今未能與A女達成和解、取得原諒,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並不適當」,當庭駁回緩刑請求。這也意味著,鄭男雖獲減刑,但恐怕還是得面臨入監服刑的命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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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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