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1980萬元買房竟踩雷!交屋隔天驚見採光罩破、滲水、玻璃裂,氣得自行花錢修繕後提告求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斥資1980萬元購入新北市一間中古屋,沒想到完成交屋後短短幾天,便陸續發現陽台採光罩破損、客廳大片玻璃龜裂、主臥室天花板滲漏水等問題,質疑前屋主及房仲未誠實揭露房屋瑕疵,氣得自行花錢修繕後提告求償。
判決指出,女子小雨於2024年透過房仲,向男子阿世(均化名)購買一戶中古屋,雙方以1980萬元成交,並完成所有權移轉。不料,交屋隔天小雨發現陽台採光罩已有明顯破損、客廳大片玻璃出現裂痕,主臥室天花板更有滲漏水,不僅影響居住品質,也擔心日後損害持續擴大。
小宇因此自行找廠商修繕,共支出20萬500元,隨後向賣方求償。其中,採光罩更換花費3萬4500元,客廳玻璃更換支出3萬1000元,主臥室漏水修復則花費13萬5000元,合計20萬500元。
對此,阿世辯稱,採光罩是在多年前遭颱風吹落的花盆砸壞,但當時已完成漏水修復,只剩採光罩外觀及水漬未重新整理,不影響居住功能,不算房屋瑕疵;客廳玻璃則是交屋後才破裂,與他無關。此外,他也主張雙方曾簽訂增補契約,約定壁癌及部分問題由買方自行處理,因此無須再負責。
不過,法院檢視雙方提出的照片、影片、估價單及LINE對話紀錄後發現,小雨在完成交屋後沒多久,就立即向房仲反映漏水及玻璃破裂等問題,可見瑕疵並非入住後才產生,而是在交屋前就已存在。
法官指出,依照《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賣方應確保交付房屋時,不存在足以減損價值或通常使用功能的瑕疵。若房屋在危險移轉時即已存在缺陷,即使事後才被發現,賣方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認為,客廳玻璃裂痕不僅可能持續擴大,也影響遮風避雨功能,更可能危及樓下行人安全,屬重大瑕疵;至於主臥漏水及採光罩破損,賣方雖聲稱已修復,但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而且買方交屋後即發現滲漏情形,足以推認問題早已存在。
另外,法官也認定,雙方增補契約僅針對壁癌問題約定由買方自行處理,並未免除漏水或其他重大瑕疵的擔保責任,因此賣方不得以此免責。綜合全案事證,法院認定,小雨提出的修繕費用均屬必要支出,判決阿世應賠償20萬500元。
2026/07/24 11: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400124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