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廣西柳州一名4歲女童去年8月在社區游泳池戲水時,不慎進入深水區溺水。示意圖/Ingimage
中國大陸廣西柳州一名4歲女童去年8月在社區游泳池戲水時,不慎進入深水區溺水,雖然在水中掙扎長達6分05秒,卻因照顧她的叔叔低頭滑手機,加上距離事發地點僅約1公尺的代班救生員未及時發現,直到其他泳客察覺異狀才將她救起,但送醫後仍因腦部缺氧受損,不幸身亡。家屬事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定泳池經營方應負主要責任,須賠償人民幣86萬餘元(約新台幣410萬元)。
綜合陸媒報導,事發於2025年8月1日,廣西柳州4歲女童小英(化名)在母親及叔叔陪同下,到柳南區一處社區游泳訓練基地游泳。期間,母親因返家準備晚餐,將照顧女兒的工作交由叔叔負責後先行離開。
法院調查指出,小英隨後獨自走入深水區,由於身高不足,且未穿戴救生衣或救生圈等救生設備,入水後不久便開始溺水,在水中多次浮沉、掙扎長達6分05秒。然而,坐在淺水區池邊的叔叔始終低頭滑手機,目光大多停留在手機螢幕上,未察覺姪女發生危險。
更令人痛心的是,小英溺水的位置距離1號救生台僅約1公尺,但當時值守1號救生台的並非持證救生員,而是臨時代班的無證人員,同樣未發現女童溺水。直到她沉入池底後,其他泳客才察覺異狀將她救起,但送醫搶救後仍因缺氧性腦病變不治。
法院審理發現,依規定泳池應配置3名合格救生員,但案發當天僅有2名持證救生員分別值守2號、3號救生台,原本負責1號救生台的持證救生員請假後,泳池經營方竟安排無證人員代班,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存在重大疏失,因此應承擔80%的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叔叔是否須負法律責任,法院指出,雖然他在受託照顧女童期間確有低頭使用手機、未注意孩童動向等不當行為,但考量他是基於親情無償協助照看,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不構成侵權責任,不需另行賠償。
此外,法院認為,女童母親將孩子交由他人照顧後離開現場,未善盡法定監護義務,因此家長須自行承擔20%的損害責任;而僅出租場地、未參與泳池日常營運管理的物業公司,也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家屬原向多方求償人民幣108萬餘元(約新台幣514萬元),最終由泳池經營方賠償人民幣86萬餘元。
2026/07/17 15:4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32/9634329?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