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恆春警拿警棍戳刺竊賊腹部致死 二審仍判6年4月

113年2月中旬,屏東縣恆春警分局詹姓警員疑執法過當打死嫌犯,引發社會譁。(圖/翻攝自臉書翻轉大高屏交通違規)

屏東縣恆春警分局建民派出所詹姓員警於113年間,在查緝機車竊案時,用警棍痛擊蔡姓竊嫌,造成蔡腹部內臟破裂出血,因未及時就醫致死。屏東地院審酌詹目前非警職且已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故意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年4月。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12日宣判,維持原有刑度。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13年2月16日,恆春警分局建民派出所傅姓警員發現50歲蔡姓男子涉嫌偷車,且在當天下午在一處空地發現蔡男坐在疑似偷來的機車上,便聯繫執勤同事詹男前來支援,不料到場後的詹因不滿蔡否認犯行,不僅將對方推至牆邊、持警棍毆打小腿,還用警棍戳刺蔡男腹部,導致蔡男受有脾臟裂傷併大量內出血。

此外,詹不顧蔡男去醫院驗傷請求,逕自將蔡帶回派出所做筆錄,當晚員警發現蔡呼喊無反應且無脈搏,緊急以CPR救護並送醫急救,但蔡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宣告死亡。

屏東地院審理時,詹男供稱,他花很多心力偵查案件,如果找不到犯嫌,會有破案壓力,加上當時恆春竊盜案件量上升,才一時疏忽犯下此案。

法官發現詹在從警期間雖記功4次、獲490支嘉獎,但在民國111年執勤時有3次因與民眾溝通態度及用語不妥,遭記劣蹟3次,足見詹有執法不當紀錄,但審酌詹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全部賠償完畢,加上現已非警職而是從事保全工作,再犯可能性大幅降低,因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年4個月。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認為,在其他轄區任職時,他有多次與民眾溝通態度及用語不妥,而有執勤不當及態度不佳情形。另考量他在偵查期間均否認犯罪,於法院審理期間才承認犯行,並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全數給付賠償,就舉止衝動部分也持續進行心理診療,刑度仍維持6年4月。可上訴。。

2026/08/12 11:0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200192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