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產業》能源管理法修正案排審 工總憂400多家廠商受影響

工總首先指山,依內政部建築物設定太陽光電發電裝置標準,規定超過一定規模「新建、增建或改建」新建築屋頂才須建置太陽光電板。由於事業單位既有廠區沒有足夠的空間設置儲能及發電設備,加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修正草案要求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應僅適用於擴廠或新設投資案。

其次,工總認為,由於目前儲能設備尚有安全疑慮,且保險公司多拒保儲能設備,安全性與技術風險仍未獲認可。因此,宜循序漸進俟技術成熟後,再要求用電大戶設置儲能設備,建議將「自用發電裝置「及」儲能裝置」修改為「或」,給予企業選擇彈性。

第三點,除了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一併建議納入「替代方案」文字,如繳納代金、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及「需量競價與需量反應」等非裝置性方案,讓企業有更多元的替代解決方式。

綜合上述三點意見,工總強調,產業界建議「能源管理法」第10條第4項文字修正為:「新設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既可達到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也能兼顧產業發展。

工總進一步指出,所謂的用電大戶、一定期限與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未來經濟部在訂定子法時,應該要與產業界充分溝通,排除經營實務窒礙難行的問題,降低對產業發展與營運的衝擊。

2026/08/03 16: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3002847-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