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獨家》陪偵卻指導親友丟凶器滅證 法學補教名師遭律師懲戒停職6月

法務部

補教名師、執業律師康皓智,5年前受委任陪同持棍棒圍毆打死人的林姓男子赴派出所投案,卻在派出所外指導林男親友把凶器丟棄新店山區,被依湮滅證據罪判刑6月、緩刑4年確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康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決議康停止執行職務6月,須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依法康可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判決指出,民國110年林姓女子受黃姓前夫之託,將她與母親在新店住處的一間套房,分租給前夫的吳姓好友,吳男卻屢傳淫穢訊息,性騷擾林女。

同年4月,林女向弟弟抱怨,林男找4名友人分持棍棒及鐵條,亂棒痛毆正在睡覺的吳男,吳受外傷性顱骨骨折等傷勢,送醫急救6天後死亡。林男在吳死亡當天下午到派出所投案,家屬在警局外等待消息,親友委任康皓智律師陪同林男接受警方偵訊。

康因知悉分局偵查隊員警將赴派出所帶走林男,遂到派出所外指示林男親友盡快丟棄鐵棍、甩棍等作案凶器。林男的鐘姓女友與楊姓友人即將藏在林男機車置物箱內的鐵棍等物,棄置新店安坑山區。

2天後,北檢檢察官傳喚楊男到案調查,發現康教唆親友湮滅證據,指示警方到棄置地點找到鐵棍,分案偵辦,依湮滅證據罪起訴康。

北院因康認罪,改依簡易判決,認為康身為律師,卻違反律師職業倫理,教唆湮滅刑事證據,妨害司法發現真實,侵害司法公正性,考量他偵審時已坦認犯行,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50萬元,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康及檢方均上訴,北院合議庭二審仍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40萬元,提供70小時義務勞務。

2026/07/28 08:3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8000996-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