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妳現在是我仇人了」! 男偷拍前女友裸照外流 判刑結果曝

苗栗楊姓男子趁女友熟睡偷拍私密影像,分手後不只傳給她堂叔觀看,還揚言繼續散布,嚇得女方報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愛不成竟拿裸照報復,還專挑前女友親戚下手!苗栗楊姓男子趁女友熟睡偷拍私密影像,分手後不只傳給她堂叔觀看,還揚言繼續散布,嚇得女方報警。法院認定他連犯偷拍、供人觀覽性影像及恐嚇3罪,其中前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另判拘役30日,犯案手機也遭沒收。

判決指出,楊男與小芳(化名)原為同居男女朋友,114年8月間某日,兩人在苗栗一間汽車旅館合意發生性行為,楊男卻趁小芳事後熟睡、毫無防備時,未經同意拿出手機拍攝她裸露上半身及身體隱私部位的影像。

這批照片並未隨著感情結束而被刪除,反而成了楊男翻臉報復的籌碼。同年11月19日下午2時許,他透過蘋果手機通訊軟體iMessage,將偷拍取得的性影像傳給小芳的堂叔觀看,讓女方私密畫面直接流入親屬之手。

相隔不到3小時,楊男又透過LINE將同一張私密影像傳給小芳,接連傳訊「我傳給他」、「等著看後續」、「妳現在是我仇人了」、「對妳好不接受,只能這樣嘍」、「相片拍得好嗎?」及「我會讓他們都知道」等語,暗示還要繼續把照片傳給更多人,讓小芳心生畏懼,憤而報警。

警方調查後,從楊男手機及雙方通訊紀錄中掌握偷拍、傳送與恐嚇證據。楊男在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法院因此改採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法官認為,楊男未經同意偷拍前女友性影像,已嚴重侵害對方身體自主及性隱私,之後又把影像傳給女方親屬,並以照片作為恐嚇手段,使小芳擔心影像持續外流,行徑相當可議,雖然楊男犯後認罪,但至今未與小芳達成和解,也未能彌補造成的傷害。

法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判處6月,兩罪合併應執行8月,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另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拘役30日,同樣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026/07/28 23:1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8004781-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