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34歲的A男,去年8月透過網路結識年僅15歲的少女A女,明知對方未成年,竟以「買鞋」利誘、情緒勒索等手段,在短短3個月內,不僅與少女發生多達9次性關係,更引誘少女自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及影片傳給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北市一名34歲的A男,去年8月透過網路結識年僅15歲的少女A女,明知對方未成年,竟以「買鞋」利誘、情緒勒索等手段,在短短3個月內,不僅與少女發生多達9次性關係,更引誘少女自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及影片傳給他。全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痛批被告利用成年人的智識閱歷,居高臨下玩弄未成年人心緒,依9個性交罪及1個引誘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處A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其中引誘拍攝性影像罪部分則重判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A男於114年8月9日結識A女,明知對方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卻仍在同月9日至11月13日交往期間,於其位於南港區的住處內,以生殖器插入陰道的方式,與A女合意性交達9次。法院審理時,A男對上情坦承不諱。
更惡劣的是,A男竟利用A女年少無知,以物質利誘及情緒勒索的方式,引誘A女自行拍攝性影像。根據法院揭露的LINE對話紀錄,A男以「買鞋子」作為誘餌,要求A女拍攝裸露胸部的照片;一旦A女不從,A男隨即變臉,傳送「那不買鞋子」、「為啥都沒拍給我看」、「妳就繼續白目我沒關係」、「草你的」、「不是摸了就喊痛?」等語,甚至揚言「那換人了是不是」,將封鎖社群軟體、另覓女友等威脅掛在嘴邊,反覆操控A女情緒。
可憐的A女在被告軟硬兼施下,陷入惶惑自咎,不僅頻頻道歉,更傳送表情符號,最終為挽留這段不對等的關係,不惜在114年10月間,以手機自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及12秒影片傳送給被告。
庭訊時,辯護律師雖以「兩小無猜」為由,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輕其刑。但法官審酌A男行為時已是34歲的成年人,與A女年齡差距懸殊,根本不是什麼青春純愛,而是「被告片面挾成年人之智識閱歷,居高臨下,玩弄未成年人心緒於股掌」。
法官進一步指出,被告僅以區區鞋履為餌,卻讓少女的性影像恐有外流之風險,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此種犯行「斷難姑容」,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此駁回其減刑請求。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A男犯下9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另犯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年。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至於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少女裸露胸部性影像,法院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全數宣告沒收,以避免影像繼續流傳危害被害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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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05: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400002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