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怕幫手足背債,兄妹急跑法院拋棄繼承,搞錯1事被駁回還賠錢。(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對兄妹在得知手足阿志(化名)過世後,疑似擔心受到牽連要幫忙背債,連忙向法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然而經台南地院審理,發現阿志其實留有子女,且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還未辦理拋棄繼承,兄妹倆「越級」拋棄的行為依法不符,遂遭法院駁回,並須支付1,500元的程序費用。
判決書指出,兄妹倆在阿志過世後,向法院遞狀聲明拋棄繼承權,希望撇清後續可能的繼承關係。不過,法官調閱戶籍資料及相關資料後發現,阿智過世時雖然留有財產或債務問題,但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其子女仍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依《民法》規定,繼承順位依次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後順位或親等較疏的繼承人,必須等先順位或親等較近的繼承人全部拋棄或喪失繼承權後,才會輪到他們取得繼承資格。
法官指出,兄妹倆屬於第三順位的繼承人,由於阿志子女尚未拋棄繼承,兄妹二人還沒有合法取得繼承權,既然還沒有繼承權,自然也無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因此認定兩人的聲請於法不合,依法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2026/07/21 09:2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100146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