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賣房就要給3000萬」 遺囑寫得超清楚!受遺贈人成功討回

「賣房就要給3000萬」,遺囑寫得超清楚!受遺贈人成功討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紙遺囑引爆3000萬元遺產攻防!一名企業人士過世前立下代筆遺囑,將位於大陸上海的房產留給胞姊,同時明定胞姊必須在出售房屋後,或於1年內自籌3000萬元交付給一名受遺贈女子。不過胞姊出售房產後卻遲未付款,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判決指出,女子阿雅主張,已故男子阿建生前於2021年立下代筆遺囑,將上海一處房產全部留給胞姊阿惠(均化名),但附帶條件要求,阿惠須在阿健過世後1年內出售房屋,並從出售所得中支付3000萬元給阿雅;若1年內未出售,也須自行籌措3000萬元履行遺囑。

男子阿健於同年病逝後,阿惠陸續完成房屋出售,價金匯入個人帳戶,但始終未依遺囑支付3000萬元。阿雅因此提起訴訟,要求依遺囑履行給付義務。

阿惠則辯稱,出售上海房產所得並非自己所有,而是擔任遺囑執行人代為保管,且大部分資金已用來支付遺產稅、房屋貸款及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目前遺產是否足以支付所有債務仍有不確定性,因此尚無法履行遺贈義務。

法院審理時發現,這份遺囑效力早已在另一件確認遺囑無效案件中獲判有效並確定,因此,本案重點並非遺囑是否成立,而是阿惠能否以「遺產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作為拒絕支付3000萬元的理由。

法官檢視遺囑內容後指出,遺囑文字清楚記載「上海房屋全部分給阿惠」,並要求阿惠出售房產後支付3000萬元給雅君,若未能出售則須自行籌款,足見這是附有負擔的遺贈,而非單純代為管理財產。阿惠既已接受遺贈、完成出售,且價金匯入自己帳戶,也未曾表示放棄遺贈,自應依法履行義務。

法院進一步比對遺產與債務金額,認定被繼承人阿健積極遺產約4.59億元、扣除債務後仍剩約1.51億元,即使再加計阿惠主張的其他債務,仍有約9300餘萬元餘額,足以履行3000萬元遺贈,並不存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情形。

法官強調,遺囑執行人如何安排變賣資產、清償債務,屬於執行遺囑的方式,但不能因此架空遺囑內容,更不能藉由遲遲不完成債務清理,無限期拖延受遺贈人的權利,否則將違背立遺囑人希望照顧受遺贈人的真意。

因此,法院認定,阿惠無論身為受遺贈人或遺囑執行人,都有履行遺囑義務的責任,判決須給付阿雅3000萬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

2026/07/19 10:0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9000849-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