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妹妹欠卡債15.6萬元卻身故 胞姊火速領退休金又拋棄繼承

妹妹欠卡債15.6萬元卻身故,胞姊火速領退休金又拋棄繼承,法院判決確認繼承權仍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生前積欠銀行15萬6000元卡債,過世後留下勞工退休金74萬餘元,其胞姊在妹妹死亡兩天後便向勞保局申請領取退休金,不料,事隔1個多月卻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希望切割妹妹留下的債務,銀行得知後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訴訟。

判決指出,女子小雯於2025年死亡,生前積欠銀行15.6萬元及利息,銀行早已取得執行名義及債權憑證,並持續追討欠款。銀行後續向勞保局查詢時發現,小雯名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的退休金,已於死亡後由胞姊阿秀(均化名)提出申請,經核准一次領取74萬8426元,因此退休金帳戶已無餘額可供強制執行。

然而,銀行進一步查詢司法院公告資料時,又發現阿秀竟向法院聲請拋棄妹妹的繼承權,並獲法院准予備查。銀行認為,阿秀既然已先領取屬於遺產的勞工退休金,就代表已接受繼承,不應事後再藉由拋棄繼承規避債務,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本案審理期間,阿秀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法院因此依一造辯論程序進行審理。法官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其退休金專戶累積的本金及收益,應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性質上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院認為,阿秀在妹妹小雯過世僅2天後,就主動向勞保局申請並領取74萬餘元退休金,屬於積極取得遺產的行為,也代表已經行使繼承權,足以認定具有承認繼承的意思。

判決也引用最高法院歷年見解指出,繼承人依法雖可拋棄繼承,但若已先承認繼承、行使相關權利,再回頭聲明拋棄繼承,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也會造成法律關係不確定,因此法律並不允許。法官表示,阿秀領取小雯退休金後,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時間順序十分明確,因此,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難認有效,繼承權自始存在。

法院認定,銀行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具有法律上利益,且主張有據,因此判決確認阿秀對妹妹小雯遺產仍具有繼承權,未來銀行可依法在其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請求清償相關債務。

2026/07/18 07: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80000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