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南區聯合測考中心」的2名士兵因不服管教毆打班長,因事後和解,一人獲緩起訴,一人被判刑1年2月,緩刑2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涂姓與魏姓男子民國113年11月在台南市白河區的陸軍「南區聯合測考中心」服役擔任一兵時,因不服從何姓班長的管教,在營舍5樓聯手毆打何姓班長頭部、長體等處,被控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對長官施暴及傷害等罪,2人事後有悔意且與何姓班長達成和解,魏男獲緩起訴,涂男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判刑1年2月,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得上訴。
判決指出,涂、魏2人當時都是陸軍「南區聯合測考中心」步兵營的一兵,2人因不服何姓下士班長的管教,在113年11月14日晚上7點多,在營舍的5樓,聯手毆打何姓班長的頭部及耳體等處,造成何姓班長右肩、左頸及頭部擦挫傷,被嘉義憲兵隊依違反陸海空刑法及傷害罪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涂、魏2人涉犯傷害罪部分因2人認錯向何姓班長道歉,何姓班長撤回傷害罪告訴,涂、魏均獲不起訴處分。另涉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對長官施暴罪部分,涉案較輕的魏男獲檢方緩起訴處分,涂男遭到起訴。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涂男於114年2月22日役滿退伍,在案發時為現役軍人,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
判決指出,涂男僅因細故即對長官施以強暴,危害軍紀並損及部隊團結,更破壞部隊長官之領導威信,所為必須非難;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與何姓班長達成和解,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對長官施暴脅迫罪,判刑1年2月,緩刑2年,在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
2026/07/16 11:4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600223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