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尪偷吃被抓包!10萬和解竟翻臉 正宮再討40萬遭打臉

苗栗一名人夫阿強(化名)與小美(化名)大談不倫戀,時間長達一年三個月,兩人互傳「寶貝」、「很想擁有全部的你」、「我都直接騎上去」等鹹濕對話。(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一名人夫阿強(化名)與小美(化名)大談不倫戀,時間長達一年三個月,兩人互傳「寶貝」、「很想擁有全部的你」、「我都直接騎上去」等鹹濕對話,尺度之大令人咋舌。正宮小惠(化名)抓包後氣炸,原以為10萬元和解金能了事,沒想到事後竟翻臉再討40萬元精神賠償!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一紙判決狠狠打臉,駁回小惠之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惠與阿強為夫妻關係,小美明知阿強已婚,仍於113年9月至114年12月間與其大搞婚外情。兩人透過LINE狂傳曖昧訊息,內容包括「這人長相是我的菜、我心愛的」、「白天有我了、晚上還給你們」、「我對我的定位很清楚,晚安男朋友」等肉麻字眼,甚至還有「我都直接騎上去的」、「身上都是你的味道」、「你把我的耳朵吸紫了」等充滿性暗示的對話。

小惠抓姦後身心受創,為此接受心理諮商與精神治療,怒告小美侵害配偶權,求償40萬元。

小美辯稱,雙方早已在114年3月3日達成和解,當時由共同主管居中協調,兩造及各自配偶共4人全都到場,最後以10萬元達成和解,條件是彼此不得再就此事互為請求。

關鍵證人共同主管出庭證稱:「我有親自向小惠講,兩造都同意後才簽名,小惠當時還問我『簽了之後還能告嗎』,我明確回答不行!」

另一名證人也補刀:「100,000元和解包含小惠對小美的部分,小惠都知悉,也都先洽談同意,和解書簽立後也有拿給小惠確認內容後簽名。」

小惠雖辯稱沒有授權共同主管代理、和解不及於兩造間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法官檢視和解書後發現,文末有小惠本人親自簽名、捺指印。加上第4條明定「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權利」,若真如小惠所說和解只及於阿強對小美的債權,那這條約定根本毫無意義。

法官痛批: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均應受拘束,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的法律關係再行主張。和解金額高低不影響契約效力,當事人不得以「讓步過大」為由事後反悔。

法院認定小美確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但因為和解契約有效且已履行完畢,小惠已拋棄其餘損害賠償債權,不得再為請求。最終判決小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全案可上訴。

2026/07/14 05:2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400003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