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獨家》拿80年前「親族同意書」爭祖產 法官翻日據戶籍揭出養史

台南市一名男子持民國35年的「親族同意書」,今年向台南地方法院訴請確認對市區一筆土地擁有1/16的繼承權,但被台南地方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市一筆祖產土地爆發跨世紀繼承權爭奪戰!丙男手持民國35年的「親族同意書」,今年向台南地方法院訴請確認對市區一筆土地擁有1/16的繼承權。然而,法官翻開日據戶籍資料卻發現,被繼承人早在98年前(昭和3年)就被收養,與原生家庭的繼承關係早已切斷。法官審結後,認定原告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

丙男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甲男留有市區某土地1/4的持分,因該筆土地其他共有人以「繼承人不明」為由,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他才驚覺權益受損。丙男翻出家傳的「親族同意書」指稱,甲男於民國35過世時並無子嗣,當時親族會議全體一致同意由其祖父乙男繼承家產。若依此脈絡代位繼承,他理應分得該土地1/16的應繼分,還痛批遺產管理人否認他的身分並不合理。

為了查明真相,法官仔細調閱日據時期的戶籍資料,卻有了意想不到的重大發現。原來,被繼承人甲男與原告祖父乙男雖為同胞兄弟,但戶籍資料的事由欄上,竟赫然記載著「昭和3年5月12日養子緣組除戶」。這意味著,甲男早在昭和3年(民國17年,即西元1928年)就已經被收養而移出原戶籍。

法官在判決明確指出,民事法理與繼承慣例上,被繼承人一旦被他人收養,其與原生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律繼承關係即告中斷。既然甲男早在98年前便因收養而喪失與原生家庭的繼承權利,其原生家庭的兄弟姊妹及後代,自然無權再對其財產主張繼承權。

此外,丙男提出的「親族同意書」中,參與親屬會議並簽名的召集人丁男,經查其戶籍登載為非婚生子女被認領,其生父雖同為甲男的生父,但因甲男已出養,兩者在法律上早已不是親屬,因此丁男根本不具備召開或參與甲男親屬會議的合法成員資格。換言之,這份塵封80年的親族同意書,自始便不發生選定財產繼承人的法律效力。

法官強調,丙男主張依據該親族同意書,他是甲男的合法繼承人一事,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因此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2026/07/08 12:2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8002521-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