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提領亡夫存款留下鐵證,拋棄繼承失效讓她繼續背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婦人阿惠在丈夫阿傑(均化名)過世後,前往銀行提領亡夫帳戶內5萬5880元存款,事隔一個多月後卻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料多年後,因亡夫遺產管理程序重新清查相關財產,法院認定其提領存款行為已屬以繼承人身分處分遺產,不得再主張拋棄繼承,判決確認阿惠對亡夫遺產仍具有繼承權。
判決指出,阿傑死亡後,其名下仍留有部分財產及債務。由於全體繼承人陸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獲准備查,後續債權人為維護債權,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地政士擔任遺產管理人,負責清理相關遺產事務。
遺產管理人在清查過程中發現,阿惠於丈夫死亡兩天後,即前往銀行提領其帳戶內存款5萬5880元。然而,她卻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程序。遺產管理人認為,阿惠既已提領遺產,顯示其當時係以繼承人身分處理被繼承人財產,依法不應再具有拋棄繼承的資格,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法院審理時,阿惠對遺產管理人的主張並未爭執,當庭表示認諾。法官調查相關資料後發現,阿惠確實於丈夫死亡後提領相關存款,且該筆資金屬於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相關事證均有銀行取款憑條、戶籍資料及歷年繼承卷宗可供佐證。
法官指出,民法制度下,繼承人若已實際行使繼承權利、管理或處分遺產,即代表已承認繼承。若容許繼承人在取得遺產利益後,再以拋棄繼承方式免除對債務的承擔,將使權利義務關係陷入不確定狀態,甚至損害債權人權益,與法律規範精神不符。
法官認為,阿惠提領亡夫存款的行為,已屬以繼承人身分管理及處分遺產,客觀上顯示其具有接受繼承的意思表示。即使後續提出拋棄繼承聲請,也因先前已實際行使繼承權而失去效力,無法藉此免除應承受的權利義務。因此,判決確認阿惠對阿傑遺產的繼承權仍然存在,其先前的拋棄繼承不生法律效力。
2026/06/26 07: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600001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