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吳姓男子的3名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孫英哲攝)
彰化1名60歲的吳姓男子婚後不務正業,未曾給家用,還留一屁股賭債,且在離婚22年後,對其3名跟著前妻的子女提出遺棄告訴,結果不但被檢方不起訴,反再遭其3名子女提起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之訴。一審法官認為吳男無正當理由對其3名子女未盡扶養之責,情節重大,判准3名子女的扶養義務予以免除。
吳男的3名子女提告指出,其父親在民國84年婚後就不務正業,積欠賭債由他們的母親償還,未曾提供家庭生活費用,他們3人是由母親獨自扶養成長。92年間父母離婚後,他們3人與母親返回外婆家居住,父親也未曾前往探視,更未曾給付扶養費。
3名女子指控,父親與他們長期失聯,他們未曾享有父親給予的親情關懷,直到114年9月,他們突然接獲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的傳喚通知,始知父親對他們提出遺棄告訴,該案後來不起訴。
他們認為是父親長年以來無正當理由未盡對他們的扶養義務,因此提告請求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免除他們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3名子女的母親到庭證稱,她和吳男結婚後,吳男雖有種田、做鐵工,但是都沒有拿錢回家,晚上都去賭博,還到處借錢。她幫別人種田,還要帶3個小孩一起去種田,不然沒有人顧小孩。92年離婚後,當時小孩大概小學低年級或幼稚園,離婚後吳男都沒有來看小孩,也沒有拿錢給她養小孩。
她指控,吳男還向其他親戚借錢賭博,最後都是她在償還,她每個月還吳男的姊姊6000元,以及還吳男向她父親借的錢。吳男常以小孩生病為理由,到處跟親戚借錢,全都是她在還,吳男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
吳男庭訊表示證人所述屬實,並未盡到父親責任,但他強調不是跟子女要錢,是要斷絕其與子女的關係,因為他有腦瘤,兩隻手也斷掉,只有領取輕度障礙補助每月4200元,因為3名子女的所得狀況超過額度,所以他沒辦法申請中低收入戶,他才選擇要跟他們斷絕父子女關係,反正很久都沒看到,他把家裡弄得亂七八糟。3名子女分別嫁人、娶妻,他都不知道。
2026/06/24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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