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收養3個多月養母就病逝 他獨拿千萬遺產後想「認祖歸宗」

收養3個多月養母就病逝,他獨拿千萬遺產後想「認祖歸宗」,法官認有違收養制度本旨及公平原則,因此,裁定駁回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多年來與未婚且膝下無子的姑姑感情深厚,並在姑姑生前正式辦理收養成為養子。不料,收養關係成立短短3個多月後,姑姑即病逝,男子繼承逾1375萬元遺產後,卻以希望回歸原生家庭、照顧年邁親生父母為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希望恢復本家身分。

判決揭露,男子阿翔原本與收養人阿蘭(均化名)為姑姪關係。由於阿蘭終身未婚、沒有子女,雙方於民國2023年正式成立收養關係,由阿蘭收養阿翔為養子。然而,收養關係成立3個多月後,阿蘭不幸因病過世。

阿翔向法院表示,自己與養母生前相處融洽,也盡心照顧對方。如今養母已離世,而親生父母年事已高,希望能回歸原生家庭善盡孝道,因此依民法規定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且已獲得親生父母及妹妹同意支持。

不過,阿蘭的多名姊妹則持反對立場,認為阿蘭生前之所以收養阿翔,除了親情因素外,更希望有人能以子女身分處理身後事、祭祀祖先及延續香火。如果此時終止收養,將有違其生前期待與收養本意。

法院審酌後指出,依民法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確實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但若法院認定終止收養「顯失公平」,仍可不予准許。尤其成年被收養人在養父母過世後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必須綜合民情風俗、收養目的及個案具體情況加以衡量。

法官認為,阿蘭未婚且無後,其收養阿翔的主要目的,合理推斷應包括希望其能以子女身分承接祭祀及家族傳承責任。更重要的是,阿翔已因養子身分繼承約1375萬元遺產,享有收養關係所帶來的重大財產利益。在此情況下,若僅因親生家人同意其回歸本家,就准許終止收養,難謂公平合理。

法院指出,阿翔主張需照顧年邁雙親,但其親生父母尚有其他子女可以分擔照護責任。即便阿翔確有侍奉父母意願,也完全可以在現實生活中盡孝,並不需要透過法律上解除收養關係才能做到,因此欠缺終止收養的必要性。綜合各項因素,法院認定,若准許終止收養,將有違收養制度本旨及公平原則,因此,裁定駁回聲請。

2026/06/21 07: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1000019-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