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
台北地檢署婦幼專組黎姓書記官,涉嫌15次以手機翻拍偵查卷證,不但將當事人筆錄、手機畫面傳給同事戲謔嘲笑當事人,甚至9度將偷拍案件的被害人性影像及應召女照片,存放在個人手機相簿內留存觀賞,經北檢自檢自清,日前搜索傳喚黎男到案,諭知10萬元交保,檢方18日依違反《個資法》、洩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3罪起訴,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黎男案發後已被北檢調職,並不讓他接觸經手偵查案件卷證,北檢今日下午開考績會,追究黎男相關行政責任。
北檢表示,本案是北檢主動發掘,徹查內部違紀事件,強調對內部同仁違法絕不護短,將全力維護偵查秘密與綱紀。
北檢是今年5月19日主動發現,在偵查組擔任紀錄業務的黎姓書記官,涉嫌利用職務之便翻拍偵查卷證傳送給他人,隨即啟動行政調查,並指派主任檢察官指揮偵辦。
5月27日檢方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6月1日檢方兵分多路搜索黎男住所及辦公處所,訊後諭知10萬元交保。
起訴指出,黎男自民國112年起任職北檢書記官,案發前擔任婦幼保護專組的紀錄書記官,卻於113年3月至7月間,利用整卷或開庭機會,以手機偷拍經辦的婦幼案件移送書、筆錄或當事人手機畫面,8次透過LINE傳給無關的書記官,並以戲謔口吻評論當事人。
另黎男113年9月至114年5月間,以手機偷拍案管系統、書狀及、當事人筆錄、數位卷證應用系統、刑事告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基隆地檢署偵查卷卷面及北檢公文,7次透過LINE傳給行政科室的書記官並輕浮嘲諷案件當事人。
此外,黎男113年8月至115年1月間,9度私自翻拍經辦案件內被偷拍的被害人性影像及員警查獲的應召女照片,存放在個人手機相簿內留存觀賞。
北檢認定黎男涉犯《刑法》洩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依法提起公訴。
檢方審酌黎男身為司法人員卻知法犯法,嚴重違反勤務紀律。但念其素行尚可、並無前科,且到案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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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09:5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800172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