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到墾丁某漆彈場玩漆彈活動,遭漆彈射中右眼,提告業者求償勝訴。屏東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從事工程繪圖技術員的張女到墾丁參加漆彈場活動,遭漆彈擊傷右眼視力受損,張女向業者提告求償224萬餘元,屏東地院審理認為,業者未確認參與者面罩是否帶妥就展開漆彈,且未配置緊急救護人與救護站,判業者賠張女144萬6363元,可上訴。
張女在2022年11月9日與朋友到墾丁某漆彈場參加漆彈活動,沒有戴妥防護面罩,遭漆彈擊中右眼,造成右眼嚴重受傷,後續惡化為外傷性白內障,視力受損。
張女向業者提告損害賠償,張女主張,業者未確認參與者是否確實配戴防護面罩即開始活動,導致活動進行時,沒有充足時間,配戴妥防護面罩,遭漆彈擊中右眼,場內也未設救護站與緊急救護人員,導致她受傷後無法即時獲協助。
張女提告求償,醫療費用15萬5298元、還有勞動減損損害109萬1065元,加上身心痛苦難以言喻的非財產損害100萬元,共求償224萬6363元。
業者辯稱,漆彈場有配置教練、提供合乎安全的防護面罩,現場也有設置漆彈場注意事項,明文提醒,也有確保參加活動者均配帶防護面罩,且所提供的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水準可期待的安全性,漆彈場也有明顯警告標示,並沒有疏失。
法官審理時,傳喚當時參與活動證人,證人陳女提到,比賽進行到一階段時,教練吹哨請所有參與者到場地中間,當天很熱,大部分參與者都將面罩掀起來,教練表示等一下會進行近距離對戰,要在他吹哨後躲起來,教練倒數完有吹哨子,大家開始找地方躲,她的膝蓋右後方中彈就蹲下來,之後一名女生喊說被打到眼睛,「我馬上去摸我的頭罩有無戴好,才發現頭罩是拆起來狀態」,在場地中間時,沒有印象教練要大家把面罩帶回去。
法官認為,根據陳女證詞,業者沒有確認參與面罩是否已戴妥防護面罩即進行漆彈活動。另外,漆彈場未設救護站與救護人員,也經屏東縣府認定有缺失,因此認定業者違反規定的過失導致張女受傷,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事故發生時屬活動階段轉換期間,並非活動進行私自取下面罩,與漆彈活動注意事項所禁止情形不同,未採納業者抗辯。
判決指出,張女因事故支出醫療費15萬5298元,勞動能力減損13%,以當時月薪3萬6000元計算,減少勞動能力損失109萬1065元;另考量張女事發時約33歲,右眼最佳矯正視力僅剩約0.2,影響工作及生活,酌定精神慰撫金20萬元,判業者要賠償張女144萬6363元。可上訴。
2026/06/15 11:4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567005?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