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草案要求業者必須絕對符合污染排放總量及濃度標準,若企業未達標即無法依現行制度提出「自主替代改善方案」。環保改善應兼顧技術可行性與實務需求,若全面取消緩衝與替代機制,恐使部分企業面臨無法如期完成改善的困境,將大幅壓縮產業落實污染管控的管理彈性,阻礙國家經濟發展。
第28條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燃料。然而燃料使用管理涉及國家整體能源政策、供電調度及能源韌性,若各縣市採取不同規範,將形成「一縣市一標準」的亂象,不僅使跨區域經營的企業面臨法規衝突、營運成本增加,如引發中央與地方法規競合,將直接削弱全國電力系統調度的彈性,衝擊國家能源安全與供電穩定。
第30條草案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由現行制度大幅縮減為2年至5年(特殊情況甚至未滿2年)縮短許可證期限,阻礙企業長期減碳投資。企業即便依法提出展延,若主管機關未及時完成審查,即面臨許可失效及停工風險。這種「投資在前、風險在後」的不確定性,將使企業難以投入長期且高效的環保設備更新與減碳技術研發,與提升空氣品質及「淨零轉型」的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最後條文定義模糊,徒增行政裁量爭議,草案中新增「有健康風險之虞」及「認為有削減或加嚴操作條件之必要者」等文字,不僅缺乏客觀的認定標準、評估程序及科學依據,且定義不明下將導致各地方主管機關執法尺度不一,賦予過大的行政裁量空間,進而增加企業的法規遵循風險與行政爭議,無助於空污防制政策的有效推動。
對於朝野立委提升及加強維護國內環境與空氣品質,維護國人身心健康的用心與努力,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深表支持,惟當前在地緣政治風險及不確定性持續升高影響下,各國政府皆不遺餘力的想方設法協助各行各業因應國際經貿環境瞬息萬變的衝擊與挑戰;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再次呼籲朝野各界在推動環保法案時,能與產業界進行充分且務實的溝通,在堅持維護及提升環境品質前提下,亦應兼顧「法制明確性」及「經貿衝擊性」,並能以「國家能源安全」及「守護整體經濟發展」為優先,如因倉促修法而導致產業經營與投資環境惡化及升高能源、電力供給風險,恐非企業與全民所能承擔。
2026/06/12 09:5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2001647-26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