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一名蔡姓男子,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一名女子甲女,沒想到兩人獨處發生性關係後,女子竟一狀告上法院,指控蔡男將她強押上床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雲林縣一名蔡姓男子,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一名女子甲女,沒想到兩人獨處發生性關係後,女子竟一狀告上法院,指控蔡男將她強押上床性侵得逞。但全案經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案情竟出現大逆轉,法官認為女子的證詞「怪怪的」、前後不一,且身上根本沒有明顯外傷,最後判決蔡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113年6月22日晚間,蔡男透過友人陳佳琪介紹認識甲女,當天陳女要與男友外出用餐,蔡男便邀約甲女單獨出遊,兩人隨後返回蔡男位於雲林縣的住處。甲女事後指控,蔡男發現家中無人,竟將她帶到2樓房間,不僅阻擋她離去,還將她強拉上床,一手壓住她、一手脫去她的衣物,先強迫她口交,再以陰莖插入陰道,甚至直接在體內射精。
甲女在偵查中聲淚俱下地描述,自己曾試圖反抗,明確對蔡男說「不要這樣子」,還用腳想要踢他,但無奈力氣不夠大,最後還是被得逞。她還說,事後蔡男甚至逼迫她去廁所清洗,企圖滅證。
然而,當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事情開始出現「反轉」。法官在審理時發現,甲女的說詞有如「羅生門」,關鍵細節竟出現嚴重矛盾。
首先,甲女在偵查中明確指控蔡男對她「口交」加「陰道插入」,但在法院審理時,卻完全忘記有口交這回事,只記得有被插入。其次,對於蔡男是如何強迫她的,她一下說是「阻擋去路、拉到床上、一隻手壓著」,到了法庭上又改口說是「直接推到床上,用手、身體稍微壓著」,說詞反覆。
更讓法官起疑的是,甲女聲稱自己被暴力壓制,但醫院的驗傷診斷書卻白紙黑字寫著:「雙側肩膀疼痛,懷疑挫傷,但無明顯外傷」,身體其他部位也是「無明顯外傷」。法官認為,這與她指控的「強制手段」可能導致的傷勢明顯不符,且她自己在審理時又說「只記得下腹部會痛」,與診斷書記載的肩膀疼痛完全不同。
此外,法院也傳喚了當天介紹兩人認識的陳女及其男友,但兩人都證稱,只知道蔡男和甲女一起出去吃飯,對於後來發生什麼事完全不知情,也沒看到甲女有任何異狀。後來之所以會報警,居然是因為陳女男友不滿甲女生活習慣太差、到處借住,雙方發生口角糾紛,警察到場後,甲女才突然脫口說出遭性侵一事。
法官進一步指出,雖然刑事局的生物鑑定可以證明蔡男與甲女確實有發生性行為,但這「無法證明是強制還是合意」。加上甲女的指述有重大瑕疵,又缺乏其他客觀證據(如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明顯傷勢等)可以補強,在「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下,無法認定蔡男有罪。因此判蔡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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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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