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代管女業務偷改租補帳戶,冒名蓋章詐領補助,被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從事包租代管的女業務,竟利用協助房客辦理社會住宅租賃業務的機會,私自變更租金補貼匯款帳戶,將政府補助款轉入自己帳戶。案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查出異狀後告發,法院審理之後,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女子小雅在案發時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負責協助承租戶辦理社會住宅與租金補貼等相關行政程序。她明知承租人小琳(均化名)並未同意更改租金補貼的受款帳戶,竟仍心生貪念,涉嫌偽造文件,將補貼款轉入自己帳戶。
檢方調查,小雅先前因替女子小琳辦理社宅租賃業務,手中原本就持有對方姓名印章。2024年5月,她涉嫌在「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上,冒用對方名義填寫資料,並在申請人欄位蓋上小琳的印文,再將文件送交國土署辦理帳戶變更。
承辦人員因信以為真,誤認小琳確實同意變更帳戶,因此於同年6月,將當月租金補貼5760元匯入小雅名下郵局帳戶。事後小琳察覺補助款並沒有入帳,相關單位追查後才揭發整起事件。
法院審理時,小雅坦承犯行,但辯稱並非自行刻製印章,而是先前代辦業務時,由小琳交付保管的印章仍留在自己手中。法官比對社會住宅租賃契約與涉案切結書上的印文後,認定兩者大小與樣式高度相似,因此採信其說法,認為並非另行偽刻印章,而是持原有印章盜蓋使用。
不過,法官認為,小雅在未經授權之下,就擅自利用印章變更租補帳戶,已足以損害小琳的權益及政府租金補貼管理正確性,其行為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
法官指出,小雅雖詐得5760元補助款,但後續已將款項返還小琳,因此法院未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不過,涉案文件上偽造的小涵印文,依法仍須宣告沒收。法院最終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2026/05/16 14:1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600097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