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工務局前施姓工程員,竟利用請假期間,駕駛公務車跑到市內某國小游泳池,對兩名年僅未滿12歲的男童伸出狼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離譜至極!台南市工務局前施姓工程員,竟利用請假期間,駕駛公務車跑到市內某國小游泳池,對兩名年僅未滿12歲的男童伸出狼爪。他不僅強行撫摸男童生殖器,甚至還變態地拍下性影像照片。儘管施員事後與家屬和解,刑事二審被判應合併執行5年6個月,但懲戒法院仍認定其行為嚴重破壞官箴,判決將其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判決指出,施男當時身為台南市府工務局工程員,本應為人民表率。沒想到他在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明明是個人請假時間,卻囂張駕駛公務車前往某國小游泳池。
當時兩名受害男童(甲童、乙童)剛游完泳上岸,施員竟一路尾隨進入更衣室,仗著成年男子的體型優勢,讓年幼的孩童無法反抗。他不但強行幫甲童換穿自己帶來的兒童三角內褲,還命令乙童脫掉內褲,動手撫摸兩人的生殖器,甚至拿出手機,拍下甲童僅穿內褲、乙童全裸下體的猥褻照片,行徑極其惡劣。
事後,因受害男童向親戚哭訴,泳池管理員得知後當場質問施男,作賊心虛的他隨即駕車逃逸。全案經台南地檢署偵辦,施男在刑事庭雖坦承犯行,但一審仍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案經上訴,二審考量他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完畢,依刑法第59條減刑,改判5年6個月。
刑事部分雖獲減刑,但懲戒法院認定,施男的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僅傷害兒童身心,更嚴重損害公務機關的紀律形象與政府聲譽。針對施男上訴辯稱「已和解、一審判刑被二審減輕、原判太重」,以及質疑法院不該將住處扣得其他幼童影像納入考量。
懲戒法院則直接打臉,強調原判決根本沒引那些尚未判決確定的影像作為證據,且施男拿其他案件來比「刑度」、要求減至停用2年,根本是「張飛打岳飛」,個案情節不同,無從比附援引。
懲戒法院認為,施男身為公務員,竟利用請假時間對兒童犯下如此低劣惡行,原審判處撤職、停止任用3年於法有據。法官在判決中更直接表明,本案事證明確,沒什麼好說的,連言詞辯論都不用開,直接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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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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