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情同母女不是說說而已!婆婆收養媳婦成功 法院揭逆轉原因

情同母女不是說說而已!婆婆收養媳婦成功,法院揭逆轉原因。(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喪偶多年、膝下沒有親生子女的婦人阿秀,因為她與媳婦小妍(均化名)多年共同生活,雙方的感情十分深厚,盼望能夠透過收養建立法律上的母女關係,未來彼此能相互扶持,也能照顧她的晚年生活,因此,向法院聲請收養媳婦為養女。

根據判決內容,婦人阿秀原本與丈夫育有繼子,繼子的妻子小妍因此成為她的媳婦。阿秀的丈夫於3年前過世後,她因沒有親生子女奉養,與小妍卻始終維持如同親生母女般的深厚感情,希望藉由收養建立正式母女身分,也讓彼此未來在生活照顧、法律權益及家庭關係上更加完整。

然而,一審法院認為,即使阿秀的丈夫已死亡,她與媳婦間的直系姻親關係仍未消滅,而《民法》第1073條之1明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成立收養,因此,裁定不予認可。

阿秀不服提出抗告指出,最高法院早已作出相關見解,認為配偶死亡後,生存配偶與亡配偶血親之間,可以透過書面合意終止姻親關係。她也已與繼子簽署書面協議終止姻親關係,法律障礙已不存在。此外,媳婦的丈夫及其生母均同意此次收養,希望讓兩人正式成為法律上的母女,也可彌補阿秀沒有子女陪伴晚年的遺憾。

高等法院指出,姻親關係原本是因婚姻而產生,當婚姻因配偶死亡而消滅後,若法律完全不允許當事人依自主意願終止姻親關係,反而限制人民人格自由,與憲法保障自由權的精神不符。

法院引用最高法院112年度裁定見解指出,現行《民法》雖未明文規範配偶死亡後可終止姻親關係,但這屬於法律漏洞,可類推適用收養終止的規定,只要雙方以書面合意,即可終止姻親關係。

法院審酌後認定,阿秀與繼子已完成書面終止姻親關係程序,因此,她與小妍妍已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婆媳身分,收養自然不受《民法》第1073條之1限制。再加上小妍本人、丈夫及生母皆出具同意書,收養契約及相關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形式及實質要件俱備。

法院認為,兩人多年共同生活,感情深厚,早已情同母女,如今透過法律正式建立母女關係,不僅有助於保障彼此未來照顧、扶養及繼承等權益,也能完整維繫家庭生活的穩定與延續。因此,二審撤銷原審駁回裁定,改認可阿秀收養小妍為養女,使原本的婆媳關係正式轉變為法律上的母女關係。

2026/07/19 13: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9000886-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