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車手收2公斤黃金「母連帶賠520萬,」 另案恐賠千萬。(中時資料照)
17歲陳姓少年擔任詐團車手,分別於左營高鐵站收取蔡姓女子的二公斤黃金及現金10萬元,獲得5萬元報酬,事後再度犯案時遭帶,蔡女向陳姓少年及母親提告連帶求償五二〇萬元,橋頭地院審理認認定,陳姓少年為詐團共同侵權行為人,陳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判母子應賠520萬元。而少年又在新北市另涉一起收取1150萬案件,母子恐再面臨更高額求償。
根據判決書,蔡姓女子向法院提告,陳姓少年自民國113年5月起,受詐欺集團成員招募擔任車手,當時詐團以「假投資」之方式,誘使蔡姓女子於113年7月8日,在左營高鐵站2號手扶梯旁,交付2公斤黃金及現金101,460元,共計520萬元給陳姓少年,陳再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游,陳姓少年當時尚未成年,母親為其法定代理人,應依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陳姓少年辯稱,「蔡女受騙的金錢最終不是全部歸我,我拿的報酬沒有這麼多,要我賠也賠不出來。」
少年母親更表示,受騙的金錢最終不是兒子全部取得,他獲得的報酬可能只有5萬元,蔡女應該向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求償520萬元。
法官調查後認定,陳姓少年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對原蔡女所實施詐欺取財、洗錢之不法加害行為係屬共同侵權行為,陳孝少年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對蔡女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蔡女請求陳姓少年賠償520萬元屬合理。
即使陳姓少年及母親辯稱其所拿報酬不多,無法賠償,但陳姓少年既為詐欺行為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就應該對於犯罪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因他是否有實際收受蔡女遭詐騙之錢財而有不同。
法官也認定,陳姓少年當時為「有識別能力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母親為其法定代理人,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判她應連帶賠520萬元。全案可上訴。
更慘的是,陳姓少另涉一起收取被害人1150萬元「投資」款項,獲11萬5千元遭判三年八月,該起案件被害人也可能對陳提出民事損害求償,這對母子恐將付出另一起賠償慘痛代價。
2026/06/29 08:0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900092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