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因為檢舉警察集體貪污,才被送去綠島管訓!」曾於一清專案期間被送往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管訓的陳姓男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我是因為檢舉警察集體貪污,才被送去綠島管訓!」曾於一清專案期間被送往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管訓的陳姓男子,不服法務部駁回他申請「平反行政不法」的訴求,憤而提告。然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他當年是因恐嚇、勒索等「社會治安」問題被送管訓,與「鞏固威權統治」的政治目的無關,判決他敗訴,仍無法獲得平反。可上訴。
這起案件陳姓當事人,主張自己在74年至77年間,因向警方檢舉不法,反遭誣陷為流氓,未經法院審判就被關押在綠島指揮部長達近3年,人身自由嚴重受損,符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的「行政不法」,要求法務部應確認該處分為不法行為。
但法務部調查後認為,陳男在74年間,確實涉及恐嚇取財、傷害等重大治安事件,且過去有偽造文書、賭博等多項前科,是依據當時有效的《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移送管訓。其移送原因是「危害社會秩序」,並非因發表政治言論或挑戰黨國體制,與轉型正義所要處理的「威權政治目的」明顯有別,因此駁回其申請。
法院判決也支持此見解,指出雖然當時不經審判就管訓的程序,如今來看確實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但轉型正義條例所要平反的,是帶有「政治性」的國家不法行為。判決強調,像恐嚇、傷害這類行為,在任何民主或非民主國家都屬犯罪,不能因為程序上有瑕疵,就無限上綱為「威權統治報復」。
法官更於判決中點出,根據當年警方資料及前科紀錄,陳男被認定為「平素遊蕩、不務正業」的流氓份子,而非因「檢舉貪污」而遭政治迫害。對於陳男的指控,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難以採信,原告之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2026/06/21 05:5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100003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