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獨家》自然人憑證換貸款?台南高分院兩起「逆轉」判決 命運兩樣情

台南高分院同一天針對兩起交付自然人憑證卻淪為人頭帳戶的案件,分別作出「逆轉」的判決。(本報資料照片)

數位時代下,「自然人憑證」已成為詐騙集團眼中的「開戶利器」。台南高分院同一天針對兩起交付自然人憑證卻淪為人頭帳戶的案件,分別作出「逆轉」的判決。原本一審獲判無罪的陳姓保全因有前科,二審被改判有罪;至於一審判有罪的黃姓男子,則因其父親病重急需醫藥費,且銀行審核漏洞等因素,獲二審改判無罪,兩案命運大不同。

判決指出,62歲的陳姓男子於民國114年初,因急需用錢辦理貸款,竟將個人的自然人憑證、身分證及健保卡等重要個資,寄給素未謀面的陌生人。隨後該資料遭詐團用來申辦土地銀行數位帳戶,導致一名受害人被騙匯入3萬3000元。

台南地院原本採信陳男辯詞,認為他不知憑證可線上開戶,判決無罪。但台南高分院審理後卻大逆轉,合議庭發現陳男早在105年間就曾因「貸款交付金融卡」被判刑,顯見他已有相關法律的教訓。法官認為,自然人憑證具高度專屬性,陳男具相當社會經驗,卻無視風險再次交付,具備「幫助洗錢」的未必故意,因此改判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萬元。

另一名黃姓男子的命運剛好相反。黃男於113年間因父親癌症末期,需龐大醫藥費,誤信臉書的貸款廣告,交付自然人憑證。詐團隨後冒其舊名在銀行開戶,騙取5名受害者匯款。一審原依洗錢罪判黃男4月徒刑。

不過,台南高分院查出,黃男在寄出憑證後曾主動查詢卡片狀態,顯示其主觀上確實是為了借款而非賣帳戶;更關鍵的是,詐團利用他的「舊名」開戶,銀行審核竟未察覺證件名字不符,出現行政缺失。合議庭認為,黃男當時「用錢孔急」且主動報案,難認有犯罪故意,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2026/05/09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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