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在變換車道時,應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最高可處6000元罰鍰。(圖:shutterstock/達志)
駕駛行車時若要變換車道,應依規定打方向燈,而不是「有打就好」,高雄一名駕駛因為只閃了2下方向燈就關閉,因此收到罰單。對此,高雄市交通局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應全程使用方向燈,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違規可處3000至6000元罰鍰,一般道路可處1200罰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說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所謂「全程」是指汽車行駛在原本的車道,到變換車道途中,直至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並沒有方向燈應該閃幾下的規定。
交通局舉例,過去就曾有駕駛在變換車道時,方向燈只閃了2下就關閉,因此收到罰單。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確實有使用方向燈,要求撤銷罰單;不過法院檢視蒐證影像後認定,該名駕駛從開始變換車道至完成變換的過程中,並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確有違規事實,因此駁回其訴。
交通局指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可處3000元至6000元罰鍰,一般道路則可處1200元罰鍰。
交通局提醒,使用方向燈的目的,是讓其他用路人能提前掌握車輛行駛方向並及時因應,因此無論開車或騎車,轉彎或變換車道時都應養成全程使用方向燈的習慣,以維護行車安全。
2026/08/12 15:0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2003018-26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