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寒假顧小孩!2教官造假「3子女變高中生」混進營隊 險吃上貪污罪

2教官造假虛偽登記保險名冊,將3名未成年子女登記成高中生,並帶進營隊參加活動;圖非當事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2名國中教官將自己3名國小及國中子女,虛偽登記成高中學生,在寒假期間帶進學生幹部訓練活動,事後還拿不實保險名冊送核銷,遭檢方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法官認為,兩人犯案動機是為兼顧照顧未成年子女,且無前科、坦承犯行,最終各判刑6月、緩刑3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

事發於民國107年,苗栗某國中教官A男及主任教官B男,均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的公務員。當時學校舉辦「106-2學生幹部訓練活動」,活動對象僅限於該所高中及鄰近國中的學生幹部,不得用於不符合前述資格的教職員家屬,但兩人為了能在寒假照顧小孩,竟起私下動手腳,將A男就讀國中與國小的一雙子女,及B男就讀國小的子女,通通虛偽登記為該所高中的學生,並製作不實保險名冊。

107年2月中旬,兩名教官順利帶著3名「假學生」前往參加高中的學生幹部訓練。活動結束後,兩人更將這份登載不實的保險名冊作為附件,送交學校主計室核銷,導致不知情的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簽核。

全案經宜蘭縣調查站查獲移送偵辦,移送意旨一度懷疑兩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但檢方調查發現,A男與B男當時已自行支付孩子的保險費與材料費,且活動遊覽車與講師費非按人頭計費,認兩人無不法所有意圖,貪污部分不起訴,僅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教官A及主任教官B對犯行供認不諱,考量兩人是為了讓未成年子女在寒假時可以一同餐與學生幹部活動,同時兼顧父親照顧未成年子女責任,犯行對國家法紀危害較輕微,客觀上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苗栗地院考量兩人無前科,均坦承犯行,表示悔過之意,最終依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在判決確定1年內接受2場次法治教育。可上訴。

2026/08/12 16: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2003303-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