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事務所女員工通勤摔傷致右肩舊疾惡化開刀,遭雇主以曠職解僱,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違法解僱,判決事務所給付職災與解僱補償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一名任職建築師事務所的梁姓女員工,騎車上班途中打滑摔傷,導致右肩受傷開刀,事後遭建築師事務所指控曠職並解僱。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事務所應給付職災補償與資遣費近17萬元;事務所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結,認定通勤事故致舊疾惡化屬職災,且員工於醫療期間不得被解僱,裁定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梁女受僱一家建築師事務所,至左營一處工地擔任專案管理員,上班通勤時摔車,造成右肩受傷,陸續接受2次手術與長達數月的治療休養。梁女因迫於經濟壓力,期間曾轉換內勤工作忍痛到班,但仍多次因劇痛請假。
事務所於民國111年12月發出存證信函,指稱已調整梁女為不需負重的內勤工作,梁女卻連續無故曠工,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而梁女認為雇主於職災醫療期間違法解僱,因此提告追討醫療費、工資補償與資遣費。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後指出,梁女車禍前雖有右肩鈣化舊疾,但車禍外力導致病情加劇須開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屬於職業傷害,且醫師囑咐宜休養,梁女請假並非無故曠工,判決事務所敗訴應給付職災普償與資遣費共16萬9332元。
事務所不服提起上訴,再次抗辯梁女摔傷屬陳舊性傷害,且內勤無須負重,屬假裝傷痛曠職。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駁回指出,依據「蛋殼頭蓋骨理論」,被害人縱有舊疾,若因外力介入致傷勢惡化,仍應認定有因果關係;且雇主在法定職業災害醫療休養期間不得終止契約,事務所解僱並不合法,梁女終止契約並索討資遣費有據,判決上訴駁回,事務所敗訴判賠定讞。
2026/08/11 09:4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100144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