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爸爸房掛兒名下、身後子女共同繼承 筆錄少兩字險多繳稅

房屋屬借名登記,借名人死亡後,也須證明借名人才是實質所有人,才能將房屋納入遺產,由繼承人承受並適用免徵契稅。示意圖。圖/取自123RF

爸爸出錢蓋房子,卻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爸爸過世後,兄弟姊妹透過法院調解共同繼承這棟房子,沒想到卻因調解筆錄少了「繼承」兩字,差點衍生契稅問題。新竹稅務局提醒,借名登記的不動產若涉及繼承,法院調解筆錄等法律文件最好明確載明取得原因,否則可能影響免徵契稅權益。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方式取得所有權,原則上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因繼承取得不在契稅課徵範圍內。若房屋屬借名登記,借名人死亡後,也須證明借名人才是實質所有人,才能將房屋納入遺產,由繼承人承受並適用免徵契稅。

舉例來說,竹科工程師小李(化名)的父親生前出資興建一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但房屋借名登記在小李名下,2024年父親過世後,兄弟姊妹對房屋歸屬發生爭議,最後透過法院調解,約定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建物處分權。

不過,當家人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人時,法院調解筆錄只記載房屋為「兄弟姊妹公同共有」,卻沒有載明是因「繼承」取得,稅務局無法從文件確認屬於繼承案件,因此也無法直接認定符合免徵契稅規定。

由於法院調解筆錄不能任意補充,稅務局最後主動發文向法院查證,確認兄弟姊妹的公同共有關係確實因繼承產生,才依法認定免徵契稅,並完成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稅務局提醒,法院調解筆錄雖具有法律效力,但涉及不動產移轉時,仍須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若是因繼承取得,最好在調解內容中明確載明取得原因,避免因文件記載不完整,增加後續認定及補件程序。

2026/08/11 12:53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84170?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