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前公公贈屋給兒「沒附條件」 前媳婦住近25年判4月內搬離

前公公贈屋給兒「沒附條件」,前媳婦住近25年,法官判決須4個月內搬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小雯與前夫阿軒(均化名)離婚多年,沒想到離婚後仍持續住在前公公名下的房屋,前後居住近25年。直到前公公在民國113、114年將房屋及土地贈與,阿軒取得完整所有權後,要求小雯搬離,小雯卻以自己多年照顧家庭、扶養孩子及照顧前公公為由拒絕,雙方因此鬧上法院。

判決指出,阿軒的父親阿宏(化名)原為房屋所有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及114年1月,分兩次將房屋及土地各1/2持分贈與,由阿軒取得全部所有權後,阿軒曾於民國114年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小雯搬離,但她仍繼續住在房屋2樓,因此周男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小雯指控,她在民國85年與阿軒結婚後便搬入居住,婚後辛苦扶養2名兒子長大,離婚後也一直住在屋內,且持續照顧前公公,並非無權占用。前公公過去曾疑似遭人冒用名義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她搬家。

小雯表示,前公公後來罹患腦出水、精神狀況不佳,因此,質疑民國113年底及114年初進行的房屋贈與,是否出於前公公真實自主意思,甚至希望法院調閱病歷確認。法院調查後並未採信。

法院指出,前公公在民國114年接受簡易智能狀態測驗,總分30分拿到28分,當時衣著整齊、理解能力佳、表達切題,情緒及態度也正常,甚至能完成閉眼繪製兩個相交五角形圖案。法院認為,贈與及移轉房屋時間是在檢測前,因此不能僅憑林女所述,認定前公公當時已因精神障礙而無行為能力。

更關鍵的是,前公公親自出庭作證表示,當時因醫院檢查發現腦部積水,自覺可能時日不多,因此,找代書辦理房屋贈與,希望趕緊把房子過戶給兒子,而且「沒有附加任何條件」。

至於小雯主張前公公曾說,如果兒子不聽話就要把房屋收回,前公公則回應,這些都是「小孩子的事情」,自己不想處理;對於是否曾要求小雯安心住下、不要管兒子在外面做什麼,也表示聽不懂。法院因此認定,前公公贈與房屋時並未附加「讓前媳婦永久居住」等條件。

法院認為,小雯雖自民國85年起便住在房屋內,與阿軒離婚後,當時確曾獲前公公同意繼續居住,但民國114年阿軒已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權,小雯若要繼續居住,就必須取得新屋主同意。然而,阿軒已明確要求她搬離,雙方又早已不是夫妻,小雯也無法提出其他合法占有房屋的法律依據,因此屬於無權占有。

因此,法院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判小雯應搬離房屋、清空個人物品、將戶籍遷出並返還房屋。考量她居住時間長、屋內物品不少,加上她的月薪顯示仍有能力另行租屋,法院給予4個月履行期限。

2026/08/11 13: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100135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