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律師未獲授權私調民事訴訟對造的第一類房地謄本,屋主收到訴狀發現報警,二審高雄高分院逆轉改判有期徒刑4月。(圖/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陳姓執業律師為自己代理一起房屋漏水民事訴訟,未獲對造屋主授權,卻以代理人名義向屏東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直到屋主收到法院訴狀發現個資遭偷查後報警提告。屏東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她沒有犯意判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逆轉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陳姓女律師代理鄰居間的房屋滲漏水糾紛官司,受委任幫客戶向隔壁鄰居提告要求修繕工程,為了向法院證明2棟房屋相鄰且當事人適格,急於在起訴前取得地籍資料。依規定,任何人皆可申請不含完整身分證字號的第二類謄本,若要申請記載對造完整個人資料的第一類謄本,依法必須取得對造本人授權或持法院公文才能辦理。
陳女未獲對造屋主授權,卻為了圖方便省去等候法院製發公文的時間,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前往屏東地政事務所,直接陳報對造屋主的姓名與身分證字號,並在申請書上以「屋主代理人」的身分簽名切結,順利取得第一類謄本並拿去地方法院打官司。
對造屋主隨後收到法院通知與民事訴狀,驚覺自己極為私密的身分證字號與出生年月日竟遭對造律師掌握,在壓根沒有授權陳女調取謄本的情況下,警覺個資遭冒用,隨即向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檢舉報案。警方調閱地政事務所申請書比對,證實是陳女私下假冒代理人申辦,於是移送陳女偵辦起訴。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採信陳女說詞,認定其僅係為了確認訴訟當事人資格,主觀上無犯罪故意判無罪;屏東地檢署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陳女未獲授權,假冒代理人簽署申請書即屬偽造私文書,且律師蒐證權利不得作為違法護身符,私調個資顯有侵害隱私意圖,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改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2026/08/0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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