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200萬飛了!買預售屋別急賣舊房 「重購退稅」最大地雷

買預售屋賣舊房,想要申請重購退稅有眉角,民眾錯估情勢拿不回200萬元稅款。(圖/shutterstock達志)

買預售屋賣舊房,想要申請重購退稅有眉角,民眾錯估情勢拿不回200萬元稅款。預售屋蓋好前不能算自住,應以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新房的時間,而不是當初簽約買預售屋的日子。

甲君在110年5月買了一間預售屋,並在112年2月把原本居住的舊房子賣掉,繳納200萬的房地合一稅,預售屋在115年3月7日完成所有權登記,並辦妥戶籍登記。

甲君主張預售屋是在於110年5月簽約取得,且先後於兩屋設籍,並有居住事實,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最終遭到駁回。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認為,預售屋尚未完工交屋前,未能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自住房地之規定。

此外,交屋後「房地取得日」應以115年3月7日所有權登記日為準,非預售屋之簽約日,因此,取得新屋的時間,距離出售舊有自住房地已超過2年,不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

以此案例來看,如果甲君等到在113年3月之後再賣舊屋,就能符合兩年內的規定。買預售屋時,舊屋一定要等到「預售屋快蓋好、辦過戶前2年內」再賣,甚至等預售屋過戶後再賣舊屋最保險。

除了兩年的時間大限之外,國稅局提醒,必須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出售及重購之自住房地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

2026/08/05 06:1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5000011-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