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總統李在明推動司法改革。(美聯社)
韓國總統李在明推動刑事司法重大改革,將廢除檢察官直接偵查及補充偵查權,現行檢察廳改組為專責起訴的「公訴廳」,一般犯罪由警方負責偵查,重大犯罪則交由新設偵查機關辦理,朝偵查、起訴分離邁進。犯防學者范振家以此對照台灣制度,感嘆台灣警方實際承擔治安責任及多數刑案偵查工作,法律上卻不是偵查主體,長期陷入「有責無權」困境。
犯防學者、高科大博士范振家指出,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為偵查主體,並可指揮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另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明定檢察官得指揮、命令司法警察。
但實務上,從受理報案、勘查現場、調閱監視器,到追查金流、通聯及數位證據,多由第一線警察完成。詐欺、槍擊、毒品等治安事件發生後,被要求檢討、究責的,也往往是警政首長及基層員警,形成偵查權力與治安責任不對等。
范振家認為,問題不在於檢察官或警察誰的地位較高,而是誰掌握權力,就應承擔相應責任。若檢察官依法主導偵查,便不應讓警方獨自承擔治安成敗;若警方被要求負責破案與犯罪防制,也應賦予相應的偵查自主權。
他建議,台灣不必全盤照搬韓國制度,但應檢討《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讓警方負責一般犯罪偵查,檢察官專注起訴審查、合法性監督及重大案件整合,涉及搜索、羈押等強制處分則由法院把關,將檢警關係從上下指揮改為平行協作。
范振家感嘆,人民關心的不是誰坐上座,而是誰能破案、誰該負責。若偵查主體掌握權力,治安責任卻全由警察承擔,台灣刑事司法的權責失衡,就有必要重新檢討。
2026/08/05 15:5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500349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