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結婚2個月就翻臉,超扯!證人竟沒見過新郎,法院判決確認婚姻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交往中的男女原本甜蜜步入婚姻,不料,婚後不到3個月便因離婚及財產問題反目成仇,男方更一狀告上法院,主張當初辦理結婚登記時,兩名結婚證人根本沒有親眼見證雙方結婚意願,甚至直到完成登記兩天後才首次見面,整場婚姻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判決指出,男子阿辰與女子小彤(均化名)於2024年底完成結婚登記。阿辰向法院表示,結婚書約上的兩名證人自己完全不認識,簽署婚約時兩人也都未在場,證人的姓名及簽名均由小彤自行處理,之後雙方便直接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
阿辰指出,婚後不久,小彤就多次要求離婚,還提出高額分手費要求,雙方因此鬧上法院。他認為,當初結婚程序根本不符合民法規定,因此,請求法院確認婚姻無效。
對此,小彤則否認違法,強調雙方交往期間感情穩定,阿辰還曾多次傳送「嫁給我」貼圖表達結婚意願,自己也曾提醒對方要慎重思考,是阿辰堅持步入婚姻。
小彤表示,完成結婚登記後,兩人還一起請婚假去拜訪兩名證人,以夫妻身分接受祝福,也獲得男方家人認可。直到後來協議離婚時,因雙方對約108萬元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談判破裂,男方才藉機主張婚姻無效,企圖規避財產給付責任。
法院調查發現,雙方確實是在當天到超商列印結婚書約,現場完成簽名後便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然而,書約上的兩名證人當時均未在場,也沒有與男方聯絡或確認是否具有結婚真意。
更重要的是,男方直到完成登記兩天後去旅遊時,才首次見到這兩名證人,足以證明證人並未親自見聞雙方締結婚姻的過程。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除了完成書面及戶政登記外,還須有兩名以上真正知悉、見證雙方結婚意思的證人簽名。證人並非只是形式上的簽名者,而必須能確認雙方確實具有締結婚姻、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真意。
法院認為,本案兩名證人與男方在結婚前互不相識,也未曾親見、親聞雙方達成結婚合意,自然無法擔任合法結婚證人,因此整個結婚程序欠缺法定要件。法官最後依民法相關規定,認定這段婚姻自始不生法律效力,判決確認婚姻無效。
2026/08/05 07: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500000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