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AI生成)
台糖聲明表示,「產品」及「原料」是不同概念,超標原料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通報標的,且並未帶回其原料、也未製成產品,因此,「台糖非食管法通報義務人」。台大公衛教授詹長權指出,國營事業率先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風險時,是否應採取更積極的作法,主動通知主管機關?且生產出來且有交易事實的半成品及成品,對買賣雙方而言都是產品。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食品」的定義,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另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款規定,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觀機關。
台糖聲明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產品」及「原料」是不同概念,超標原料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通報標的!台糖買的是原料「粗膠原油」,且「未進貨」。中聯供貨的是粗膠原油,是製造食品油脂的「原料」、並非產品,所以「台糖非食管法通報義務人」。
另外,台糖認為,採購「原料」(非食用油脂)採驗時即發現檢驗不合格,且並未帶回其原料、也未製成產品,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所要求的通報義務人,
台大公衛教授詹長權指出,事件曝光後衛福部及經濟部表示,台糖買的是「原料油」尚未完成驗收,依法沒有通報義務。社會上另有聲音則認為,台糖未將超標的資訊通報主管機關,讓政府喪失及早介入的機會。究竟誰的說法比較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答案恐怕沒有外界想像得那麼簡單。
詹長權直言,我國的食品安全制度真正要保護的是什麼?如果答案只是「避免台糖自己的產品受到污染」,那麼退貨確實已經達成目的。但如果答案是「讓政府及早掌握重大食品安全風險」,讓國家社會避免不必要的食安危機的話,事情就完全不同。
他披露,近年世界各國食品安全制度已逐漸由「事後究責」走向「事前預防」,誰最早掌握重大食品安全資訊?愈早通報愈能降低危害擴散的可能。
另外,他指出,台糖不是一般私人企業而是國營事業,國營事業率先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風險時,是否應採取比私人企業更積極的作法,主動通知主管機關,讓政府及早追查污染來源與流向?這已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公共治理與政府誠信的問題。
詹長權強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所稱的「產品」,應依整部法律體系及立法目的理解來解釋產品,畢竟生產出來且有交易事實的半成品及成品,對買賣雙方而言都是產品。
2026/08/05 22:5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5004957-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