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包廂激戰學生妹2次!她化淡妝穿便服 男喊「不知未滿16歲」判無罪

男子包廂激戰15歲少女2次,獲判無罪;圖非當事人。(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男子阿賢(化名)與15歲少女小美(化名)相約外出,兩人二度至電影館包廂看電影並發生性行為。檢方認定阿賢涉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罪並提起公訴。不過,法院日前審結,認小美指訴缺乏客觀補強證據,加上她見面時化淡妝、穿便服,IG頁面標註的年齡訊息前後不一,無法證明阿賢主觀上知道她未滿16歲,檢方舉證不足,判阿賢無罪。

起訴指出,阿賢於113年12月中旬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IG)認識少女小美,於114年1月1日及同年2月1日兩度前往桃園中壢區的U2電影館包廂看電影,並激戰2次得逞。檢方依據小美在警詢及偵查中的證詞、LINE對話與通聯紀錄,認定阿賢明知或可得而知女方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竟基於性交犯意發生性交行為,依法提起公訴。

阿賢否認犯罪,辯稱兩人僅短暫交往2天就分手,1月1日當天並未發生性關係;2月1日則是小美主動脫他褲子並坐上去,自己有將對方推開,且主觀不知道小美的實際年齡。辯護人也表示,小美雖稱IG主頁有寫「桃園/14」或記載班級,但無法確認是否為案發後自行添加,難認阿賢知情。

法官指出,針對1月1日是否發生性行為,僅有小美單一指述,缺乏其他客觀補強證據佐證,尚存合理懷疑。至於阿賢主觀上是否知悉少女未滿16歲,小美曾說見面時自己「化有淡妝、穿便服」,且其IG個人頁面也張貼較為成熟的穿著照片,阿賢辯稱無法預見其未滿16歲,與常理並無違背。

桃園地院審理,小美對於IG主頁到底是標註「桃園/14」還是班級,歷次陳述不同、啟人疑竇,雙方並不深交,僅憑文字、數字,無法認定阿賢知道對方的實際年齡或班級座號,且卷內也沒有相關證據。最終認為檢方所提證據尚未達於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程度,判決阿賢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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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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