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後,必須等到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後,才算真正取得房地。報系資料照
不少民眾為了換屋,會先購買預售屋,再出售原本自住房屋,以為只要預售屋簽約時間符合規定,就能申請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優惠。不過,台北國稅局提醒,預售屋的簽約日不是房地取得日,而是以建案完工、辦妥所有權登記日為準。若新屋取得日與出售舊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相隔超過2年,就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
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除了必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都已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房屋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條件外,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還必須相隔2年內,才能申請退(抵)稅。
國稅局指出,預售屋在交屋前,既無法設立戶籍,也不能實際居住,因此不符合自住房地的規定。此外,民眾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取得的只是買賣契約權利,並非房地所有權。直到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後,才算真正取得房地,也是認定是否符合2年內重購的重要依據。
舉例來說,小君2021年5月簽約購買預售屋,2023年2月出售原自住房屋,並繳納房地合一稅200萬元。之後預售屋於2026年3月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登記,小君認為應以2021年簽約日計算取得時間,因此申請200萬元重購退稅。
不過,國稅局認定,預售屋在交屋前無法設籍及居住,不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因此新屋取得日應以2026年3月7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為準,而非2021年簽約日。由於新屋取得日距離出售舊屋已超過2年,因此不符合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要件,無法退還200萬元稅款。
國稅局提醒,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通常需要2至4年,換屋族若規劃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應提前留意交屋及所有權登記時程,以免因誤認簽約日就是取得日,錯失退稅資格。
2026/08/05 10:44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9671655?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