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離婚後仍然霸住前夫透天厝 失婚女喊「剩餘財產還沒分」

離婚後仍然霸住前夫透天厝,失婚女喊「剩餘財產還沒分」,法官判決須搬離返還房屋,在完成搬家前,每月還給付6463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夫妻離婚後,因居住權問題再度對簿公堂。前妻在離婚後仍持續居住於前夫名下房屋,雖辯稱雙方尚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未結,因此仍有權居住,但法院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屬金錢債權,不能作為占有他人房屋的法律依據,判決須搬離返還房屋,在完成搬家前,每月還給付6463元,相當於房屋租金。

判決指出,男子阿哲與女子小晴(均化名)原為夫妻,婚後居住於一棟四層樓透天厝,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阿哲。雙方婚姻破裂,法院判准離婚後,但小晴仍持續住在該屋。阿哲認為,婚姻關係既已結束,對方已無合法居住權,因此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搬離,但小晴始終未遷出,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訊時,小晴主張,該房屋屬婚後財產,也是夫妻共同生活住所,自己已另案向法院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在財產尚未完成分配前,仍有權繼續居住,否則前夫一面拒絕支付剩餘財產,一面要求她搬家,有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之嫌。

不過,法官並未採信。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於金錢債權,並非針對特定房屋所享有的物權,因此不能據此主張繼續占有房屋。既然阿哲是房屋所有權人,小晴又無法提出租約、借用或其他合法占有依據,即屬無權占有。

法院表示,無權占有人因持續使用他人房屋,依法取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應返還不當得利。法官綜合房屋所在地點、鄰近學校、醫院、藝術中心及主要道路等區位條件,以及房屋現值、土地公告地價等因素,認定合理租金利益為每月6463元。

法院計算,自收到搬遷通知後至提告前27天,小晴應返還5817元不當得利;自起訴日翌日起至實際騰空返還房屋為止,每月仍須支付6463元,直到搬離為止。

法官也指出,房屋所有權依法受保障,即使夫妻之間尚有剩餘財產分配糾紛,也應透過金錢給付方式解決,而非繼續占用對方所有的不動產。因此,認定阿哲依法請求返還房屋及請求不當得利均有理由,判決小晴應騰空返還房屋。

2026/08/04 07:3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4000011-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