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議員四日召開記者會,抨擊台糖總公司5月發現有「苯駢芘」後,竟然選擇保持沉默,恐難辭其企業責任。記者吳淑玲/攝影
台糖在今年5月就檢驗出自福懋採購的粗油苯駢芘超標7倍,但卻只有「拒收」而未「通報」,這種嚴重影響食安「溯源追查」原則的行為,台糖不但免遭裁罰,竟還讓經濟部、衛福部、高雄市政府和台南市政府爭相護航,真是咄咄怪事。
這些民進黨執政的政府部門護航台糖的理由,可以用衛福部食藥署的說法來概括。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說,台糖購買的是生產原料「粗膠原油」,這不是提供給人食用,所以不符合食品定義,且「台糖也沒有收貨」;他又說,現行《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部分條件不適用台糖的情況,因為台糖還沒有進入沙拉油生產、加工程序。
這也就意味,食藥署認為,「不是提供給人食用」的生產原料,就不符合「食品」定義;且食品加工業者只要「沒有收貨」,沒有進入製造、加工、販賣等程序,即使發現原料符合「發現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也沒有通報義務。
但這樣的認知標準真的合理嗎?把時間倒回到2024年3月11日,當時食藥署在廣邀食品相關公會開會後,發布了一個新聞稿。其中第三點「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就白紙黑字寫了「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當時食藥署要求食品業者通報,並沒有任何但書,而是直接點明「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就必須主動通報主管機關,違反者將裁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更關鍵的是,當時這場會議的標的,就是針對轟動一時的「蘇丹紅事件」。當時有不肖業者,將只能在工業染色使用的蘇丹紅加入食品中。也就是說,如果依照食藥署現在的邏輯,蘇丹紅不屬於食品,為什麼有權力要求業者「主動通報」,且不通報就要發罰鍰?
台糖藉由「拒收」方式規避通報義務,如果食藥署和地方政府標準一致,完全就具備開罰的理由。但民進黨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吃了秤砣鐵了心,就是決定自打嘴巴,護航台糖到底。未來所有食品加工業者如法炮製,拒絕承擔通報義務,民進黨政府將如何面對?
2026/08/04 15:57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24948/967017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