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離婚後人間蒸發15年!母癌逝也未現身,養女心死放手,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自幼遭繼父收養,原本建立法律上的父女關係,不料,養父與母親離婚後便從此失聯,不僅多年來未曾聯繫,母親罹癌病逝時也始終未曾現身。女子成年後多次設法尋找養父仍杳無音訊,認為這段收養關係早已名存實亡,便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判決指出,女子小芸自1999年起由繼父阿宏(均化名)依法收養,雙方建立養父女關係。然而,阿宏與小芸的母親於2010年離婚後,便與小芸斷絕聯繫,此後多年未再盡任何父親責任,也未與養女保持往來。
小芸表示,母親於2021年因病離世,在母親生前罹癌期間,一直都是她陪伴照顧。母親過世後,她仍曾多次透過電話、簡訊等方式試圖聯絡養父,希望告知噩耗並取得聯繫,但始終沒有任何回應,因此決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法院審理時,阿宏雖經合法通知,卻始終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或答辯。
為釐清事實,法院除聽取小芸陳述外,也傳喚其丈夫作證。證人表示,自己約於2021年認識小芸,交往至今從未見過養父,也未曾看過對方出現在夫妻生活中。他證稱,小芸一直陪伴罹癌母親抗病,母親過世時也是由他陪同處理後事,而養父從未現身。
證人還指出,婚後曾多次看到妻子試圖聯絡養父,但始終聯繫不上,即使兩人登記結婚、籌備婚宴等人生重要時刻,養父也完全沒有出席或關心,雙方早已沒有任何家庭互動。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若有重大事由,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法院得依一方聲請宣告終止收養。其中所稱「重大事由」,並不限於虐待、遺棄等情形,只要雙方親情、信賴基礎已經破裂,無法再維持如親子般的關係,也屬法律所稱的重大事由。
法院綜合相關證據認為,小芸與養父自2010年起即未共同生活,完全沒有任何聯繫,互不聞問。尤其母親病逝後,小芸仍積極設法聯絡養父,對方卻始終未回應,也未對養女的人生重要事件給予任何關心,可見雙方實質親情早已蕩然無存。
法官認為,現階段雙方僅剩法律上的養父女身分,早已失去收養制度原本欲建立家庭親情與相互扶持的目的,親子間的感情及信賴基礎已出現重大且無法回復的破綻,已符合民法所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情形。因此,裁定准許小芸終止與阿宏間的收養關係。
2026/08/01 14: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100098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