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子心切抱回棄嬰當親生養,36年後夫妻憂心扶養、繼承,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結縭逾40年的夫妻,年輕時因為求子多年未果,竟在36年前抱回一名棄嬰撫養,並透過親友取得不實出生證明,將孩子登記為婚生子女。隨著年事漸高,夫妻擔心未來扶養、繼承等法律問題,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
判決指出,男子阿志與女子小雅(均化名)於1980年結婚,婚後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到了1989年夫妻聽聞一間婦產科有名遭遺棄的男嬰,便將孩子抱回撫養,並透過親友取得一份內容不實的出生證明,再向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讓男嬰小軒成為夫妻的婚生子女。
多年來,一家三口在戶籍上維持父母子女關係,但隨著夫妻年事漸高,開始擔心未來涉及扶養義務、遺產繼承等法律權利義務,因此,決定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希望將戶籍與真實身分關係恢復一致。
法院審理時,阿志、小雅主張,小軒並非小雅懷胎分娩所生,也不是阿志親生骨肉,當年只是因求子心切才出此下策。依民法規定,婚生子女推定必須建立在妻子實際分娩的前提下,若根本沒有生產事實,即使戶籍登記為婚生子女,也不當然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法官調查發現,小雅的兩名姊妹到庭作證,證稱小雅確實未曾懷孕生產,孩子並非夫妻親生。此外,當年的出生證明記載孩子出生於一家婦產科,但夫妻當時工作、生活及家庭背景,均與孩子的出生地毫無生活連結,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夫妻不可能毫無原因跑到當地生產,足以合理懷疑出生證明內容與事實不符。
為釐清真相,法院曾裁定命小軒前往醫院接受DNA親子鑑定,以確認是否具有血緣關係。不過,裁定合法送達後,小軒始終未依限到院採檢,也未提出任何正當理由說明拒絕原因,導致鑑定無法完成。
法院指出,依家事事件法及相關判例,當一方已提出相當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血緣關係存在,而另一方又無正當理由拒絕DNA鑑定,法院得綜合全部證據,作出對拒絕鑑定者不利的認定。
法官綜合證人證詞、戶籍資料、出生證明內容及小軒拒絕接受DNA鑑定等情況後,認定小軒並非小雅受胎分娩所生,也與阿志沒有自然血緣關係;此外,雙方亦未依法成立收養關係,因此,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自始不存在,判決確認夫妻與小軒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2026/08/01 07: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100002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