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天然災害類別難涵蓋農民權益 立委提案保育類野生動物致農損應列入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繼續併案審查「農業發展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李柏澔/攝影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繼續併案審查「農業發展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均提「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修正提案,要求將保育類野生動物入侵等所造成的農業損害列為天然災害類別。農業部表示,野生動物造成的農損、蟲害等樣態眾多,應以專案認定來處理與救助,認為應維持現行條文。最後經主席裁示,「農業發展條例」除第2條修正照案通過,其餘修正條文均送黨團協商。

立委呂玉玲等人所提「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條文修正案指出,本條例授權的「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仍未依據現實狀況,將野生保育類動物入侵等所造成的農業損害列為天然災害類別,以保障農業永續發展。

立委邱志偉等人也於同條文提案指出,現行對於天然災害的定義過於狹隘,漏列乾旱、森林火災、蟲災、保育類野生動物入侵、及其他大面積不可抗力的自然現象所造成的人民損害,未能全面覆蓋農民權益,因此提出修正,將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地震、乾旱、蟲災、森林火災、保育類野生動物為害及其他大面積不可抗力之自然現象所造成的損害,列入天然災害類別。

農業部長陳駿季表示,有些災害在「災防法」已有規定,沒有必要重複規定,病蟲害影響若屬於氣候異常引起,會用專案認定來處理,野生動物造成的農損也已有進行相關規畫,強調立法後一定要可以執行,但野生動物侵害農田樣態非常多,也非單一因素所致,如果無法計算災損、一致性、普遍性等就會很難落實,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陳駿季也指出,現行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4條也有規範,前項以外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助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立委鍾佳濱表示,「災防法」只有災害類型,和天然災害救助的項目還是不同,將天然災害類別明訂清楚並沒有不妥,和救助也沒有任何衝突,希望行政機關從善如流。

呂玉玲強調,要在母法提出就是要把造成農損的因素給納入,如果沒有法源,執行上就會有窒礙難行之處。

最後經主席洪毓祥裁示,「農業發展條例」除第2條修正照案通過,其餘修正條文均送黨團協商。

2026/07/29 11:23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965766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