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跑法院辦拋棄繼承,外孫子女慘遭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屏東一名老翁離世,其配偶、長女及兩名外孫子女一同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可經法院審理,僅准許妻子及長女拋棄,兩名外孫子女的部分則遭到駁回,關鍵原因是家中還有一名同為第一順位的子女未聲明拋棄,所以後順位的孫輩還未取得繼承權,即便跟著家人一同來聲請也不得拋棄,還須額外負擔1,500元的程序費用。
判決書指出,老翁在2026年間過世,其配偶、長女以及兩名外孫子女共4人,一同檢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與戶籍謄本等文件,向屏東地方法院家事庭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法院准予備查。
地院審理後指出,老翁的配偶及長女分別為被繼承人的配偶與親等最近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有據,因此裁定准予備查。然而,法院透過系統職權調閱案件查詢清單及戶籍資料時發現,老翁其實還有一名子輩繼承人,而此人並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依《民法》相關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必須要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時,才會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由於老翁第一順位子輩還有一名繼承人未拋棄繼承,順位在後的外孫子女二人,此時在法律上還未取得繼承權,自然也無法向法院聲明拋棄,因此裁定駁回兩人的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由聲明人負擔。全案仍可抗告。
2026/07/29 14:4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9002830-260402






